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一,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和领土国的权利。 • 第二,关于航空器及其国籍的规定。第三,规定了飞行权利和飞行规则。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2. 芝加哥公约的19个附件
p 附件1人员执照
• 规定关于颁发飞行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维修人员执照的标准与建 议措施,有关的训练手册向成员国提供训练课程范围、深度的指南。
航空安全管理
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系
CONTENTS
6.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6.2
国际航空法
6.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 宪法
(一)法律
p 宪法及其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二、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 (7)《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2月28 日); (9)《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8月3日)、《国 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9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 (11)《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8月31日); (12)《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2003年1月10日);
(一)民用航空法
作用:
第一,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各项航空权益。 第二,加强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强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的作,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第三,管理空中航行。严格制定和执行空中航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程,维持空中交通秩序,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有序。
第四,调整民用航空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保护好民用航空活动中
• 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 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 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 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等。
• 其他法律亦有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内容。
二、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10航空通信
• 规定设备、系统和无线电频率,制定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行中所使用的通信程 序。
p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 定义空中交通服务并说明适用于全世界的服务标准与建议措施。它包括建立 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p 附件12搜寻与救援
一、芝加哥体系
(五)其他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p 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在国家
间建立定期航空运输关系而签订的协定,是国家间通航的主要法律 依据。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了近百个双边航
空运输协定。
二、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及 其主要内容
1952年罗马 公约与客观
p 附件5计量单位
• 引用了国际单位为民用航空采用的基本单位,如米、千米、千米/小时、 百帕等。
p 附件6航空器运行
• 主要包括了各种规范,使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航Fra Baidu bibliotek器的运行尽可能标准 化,以保证最高水平的安全与效率。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7航空器国籍与注册
• 本附件规定了航空器的国籍识别标志和航空器登记标志的标识方法。
责任制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对华沙公约的修改
三、航空刑法体系
1. 东京公约
p 《东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实施飞行的过程中, 违反刑法,可能或可以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 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犯罪行为,并且满足“上一起飞地、犯 罪当时、下一降落地”至少有其一在其他国家才适用本公约(都在本 国、公海及不属于他国的领土上空适用各国国内法)。
2. 安全生产法
p 安全生产法是在不与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而制定的法
律。它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
p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二)法规
1.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 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 说明了识别紧急情况的性质、搜寻救援工作所需的组织与合作要求、在失事 现场和截获遇险电信的机长所要采取的行动、搜寻援救中所采用的信号等。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
• 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做法。
p 附件14机场
• 提供机场规划与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运行和维护的规范。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 目的: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 害,保护职工健康而制定的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是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 督的技术依据。
1. 国家标准
•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 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三、航空刑法体系
2. 海牙公约
p 《海牙公约》适用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 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或航空或被迫降落时,到主 管当局接管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时止,用暴力、暴力威胁或用其他 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以及此类任何未遂行为。
三、航空刑法体系
6.3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系
一、民用航空法律
(一)民用航空法
1.《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 《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
系中处于最重要的位置。
• 《民用航空法》是1949年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民用航空法律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14日); (2)《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1982年12月1日);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 知》(1982年12月11日); (4)《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28日); (5)《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4月6日);
3.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任何人非法地和故意地对飞行中的民用航 空器以及使用中的用于国际航行的航行设施(机场、通信、导航、 气象服务等)实施下列犯罪行为: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足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5)以上未遂行为; (6)以上各项的共犯。
其国籍,航空器在哪一国登记,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 第三,该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即由一国
境内一地点航空载运客货邮件运往该国境内另一地点的权利。
一、芝加哥体系
(二)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
泛美航空公约与巴黎公约不同之处:
• 第一,泛美航空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航空的自由不 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国检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
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 •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6.2
国际航空法
芝加哥公约体系 华沙体系 航空刑法体系
一、芝加哥体系
(一)1919年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重要贡献在于: • 第一,该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 第二,该公约确立了航空器的国籍规则,即航空器要依其登记地确定
p 附件8航空器适航
• 适航标准涉及性能、飞行质量、结构设计与制造、发动机与螺旋桨的设计与 安法、仪表与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和使用限制,包括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要提供 的程序和一般资料。
p 附件9简化手续
• 主要包括简化国际运输的需求,加速航空器、人员、货物和其他物品在国际 机场的进出;也包括便利搜寻救援、失事调查和抢救,以及自然灾害救援飞 行和国际卫生条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航空人 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 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外国民 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民用航空法律
(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颁布的具有代表性的航空安全法律
空器不符合该国适航要求时可以拒绝承认其适航为有效,并拒绝其通过。 这是巴黎公约中所没有的。 • 第二,泛美航空公约对航空器适航证和机组合格证的规定比巴黎公约的
规定更具体、更复杂。
• 第三,泛美航空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1. 芝加哥公约 确立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主要体现在:
p 附件2航行规则
• 空中航行安全而高效运行,需要一套国际上统一的航行规则,包括:一 般规则、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p 附件3气象服务
• 飞行员需要了解所飞航线和其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情况。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4航图
• 使用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采用的标准所绘制的航图,有利于空中交通 的安全、有效的流动。
p 附件18危险品运输
• 包括危险品的识别、包装和运输的规范。
p 附件19安全管理
• 协助各国管理航空安全风险。
一、芝加哥体系
(四)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p 在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与会国除签署了芝加哥公约外,
还签订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签 署这两个协定的目的在于确定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定期航班的运 营权利问题。
2. 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
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 • 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
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一、民用航空法律
(一)民用航空法
第五,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制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活
动的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协调好民用航空和军用航空的关系,在发展民用航空事业的
同时,又有利于国防建设。
一、民用航空法律
(一)民用航空法
2. 《民用航空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1995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由16章、214条内容组成,分别是总则、
p 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
• 实现按照统一和一致的方式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运行使用所需要的航空情报和 数据。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16环境保护
• 包含航空器噪声的审定、噪声检测和提供制订土地利用计划的噪声影响范围 的规定,以及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物的规定。
p 附件17空防安全
• 主要涉及管理及协调方面,以及保护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各 缔约国建立自己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包括其他适当机构提出的附加保 安措施。
2.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三)规章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中与安全生
产相关的条款以及安全生产法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 的规范性文件。 •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 29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4年1月1日); (15)《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 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