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劳动争议代理词病假工资---律所起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人诉天津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调查和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我们就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在合同有效期间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2004年9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司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未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6月申请人因颈椎患病到医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将此证明已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确认申请人得病需要休息,并允许申请人休病假,但,被申请人于08年8月份单方通知申请人已被公司除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法定的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申请人依法诉请仲裁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病假期间工资的赔偿金13188元;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既2008年6月至12月,申请人月工资待遇应为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既820元×80%=656元,被申请人自08年7月起至12月未支付工资3936元(656×6个月)。另,被申请人欠发08年7月460元工资(应支付656元但实际支付196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4396元(460元+3936元),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13188元(4396×3倍)。

2、上已述及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病假期间工资4396元。

3、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申请人8000元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之规定;2007年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1000元,在被申请人处工作4年,因此赔偿金(1000×4个月×2倍)8000元。

4、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交2012年9月至2005年10月五险一金4503.2元;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补交生育、工伤险418.6元;2008年5月至12月补交五险一金4465.44元。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并未超过仲裁。

综上,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所请。谢谢!

代理人: 2014年12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