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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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扣除绩效奖;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
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
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
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
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
6、工作日中午饮酒;
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
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工作中出现问题被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扣除各类目标管理奖励工资,导致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当年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行政效能问责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督查问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行政效能问责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执行力,确保工作再上新水平。
人力资源- 企业的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