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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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政府机关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及《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制度》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奖罚分明、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问责。

其他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问责。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三公经费开支过大,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新建滥建楼堂馆所,出入私人会所,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政府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超越职权决策,造成政府重大债务的。

第七条工作效能低下,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有案不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问责受理的途径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政府部门在业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行政问责的方式
第九条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工作约谈;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劝其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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