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及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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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经院政字〔2011〕46号
关于印发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
请假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制度补充规定》已经2011年12月8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劳动纪律补充规定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1年12月16日发出
共印50份
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实施《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黑经院政字〔2009〕5号)和《学院教职工指纹考勤管理办法》(黑经院政字〔2010〕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周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天以上党群部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部门由院长审批,否则视为脱岗,事毕后销假。
二、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学院组织的各项会议及活动,参加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缺席按旷工1天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人员,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学院召集人请假,任何部门不得用学生顶替。参加会议,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机,会议期间,不随意走动。对不遵守纪律者,由会议承办部门进行统计,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三、严格执行外出办事制度。院外出办事是指1个工作日内外出,外出办事要认真履行手续,当事人要在外出前填写“外出登记表”,“外出登记表”必须由本人填写,负责人签批。该表由部门考勤员保管,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出未填表登记者视为漏岗,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切实坚持和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必须按要求到岗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不按时值班按旷工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效能建设各项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工作,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因消极怠工、办事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六、为规范工作纪律,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院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负责,将不定期抽查职工上班在岗情况,对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漏岗、旷工、玩忽职守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学院职工外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