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故中自首与坦白的冲突分析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本文从几个案例着手,尝试厘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制度的构成条件、处罚原则。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涉及自首认定的案件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在所难免,为此本文将从四起案件谈起从而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几点思考:案例一:2009年5月23日,被害人陆某的妻子发现陆某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赖大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赖大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赖大光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赖大光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赖大光进行讯问,赖大光随即供述了杀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1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某的母亲江某询问相关情况,江某向侦查人员反映:余某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余某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三: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将店员韩某杀死后将尸体埋藏在菜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到被告人梁某家调查,从洗衣机中查获了带血迹的短袖衬衣。
公安人员据此对被告人梁某进行传唤,梁某面对短袖衬衣即供认了其作案的经过。
案例四:被告人盛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盛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如实交待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你对交通事故了解多少?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论自首的本质——以交通肇事案的自首为视角
受制 于 国家公 安 司法机 关 , 并提 供 司法机 关 尚未 掌握 的犯 罪信 息。 【 关键 词 】 自首 ; 本质 ; 交通肇 事 罪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l l 一0 0 7 0 -0 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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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 自首的本质
关键 o [ 2 1 ( 3 ) 自首之所 以不 同于其他行为, 就在于它具 有犯 罪人 主动提请 司法机 关追诉所犯罪 行这一本质
《 刑法》 第6 7条规定: “ 犯罪 以后 自动投案 , 如实 供述 自己的罪行 的, 是 自首 。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 以免
・7 0 ・
定性条件 。第三种观 点认为 “ 犯罪人主动提请司法
机关追诉所犯罪行” 是 自首 的本质 主动接受 公 安机关 的调查 并且如 实交待犯罪事 实 ,才 能成立 自
卢
琚: 论 自首 的本质
首。显 然, 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 , 是否 出于“ 自愿” 仍需 要 司法机关视具体案件而判断 。第 四种观点颇为符 合认定 自首 的条件 , 即“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但犯
( 一) 自动 投 案
《 刑法》 第6 7 条第 1 款 明确规定 : “ 犯罪 以后 自 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 是 自首 。 ” 作为认定 自 首的另一构成要件 ,犯罪 人如实供述 的须是 自己的 主要犯罪事实 。所谓主要犯罪事实 ,是指能够 据 以
刑法专业试题1
2006 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入学 考试试题
法理学卷
一、简答题
1.法律与命令的异同之处是什么? 2.“绳之于法”中的“绳”是什么意思?这句话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3.有人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解释这句话的义理。
二、论述题
4.试从法理学的视角说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多元特征及其基础。 5.现代法治强调权利、选择、沟通,并重视规则和程序。试以权利、选择、沟通、规则 和程序为关键词,写一篇短文。(不少于 800 字)
一、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权划分的。从宪法的角度说 明我国关于这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国外这方面有哪些经验可资借鉴?(25 分)
二、我国选举法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条),被称为“四 分之一条款”。我国自 1983 年以来——(意在说明“四分之一条款”一直存在着)
(我国选举法上的)“四分之一条款”的存在理由是什么?如果继续保留“四 分之一条款”,会带来什么问题?你对此有何意见?(25 分)
2.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 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的不可开交。平时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俩 离婚,我财产一分也不要,全部都给你。”马某正在削苹果,于是开玩笑的用水果刀指着赵 某说:“空口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便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 公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在法庭上两人都
二、论述题(每题 30 分,共 90 分)
1.论不作为犯罪。 2.举例说明(完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区别。 3.试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侮辱罪的关系。
2
清华大学 2005 年刑法专业综合(法理学) 试题
坦白从宽的政策兑现
人与事·记者调查理,这就要求在前端进行繁简分流。
”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交通肇事罪案件,以及一些涉案金额不大的盗窃罪案件等进行从速办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配套的机制。
“可以这么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配套的。
”其次,之所以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为了要求司法机关兑现刑事政策。
如前文所述,过去我们常说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如今通过立法的形式约束司法机关,并要求后者兑现刑事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既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
据了解,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今年第一季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68件367人,适用率达90%,量刑建议被采纳率达到96.4%。
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为10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意味着可能会存在退赔、赔偿等情节,这也相当于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近年来,修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得到认同,有些案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从而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这些人通过认罪认罚直面自己所犯的错误、罪行,说明其可改造性相对来说较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认为其对司法、对社会的对抗,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大大降低。
不论从刑法的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认罪与认罚实践中,想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就必须要准确理解认罪及认罚的概念。
所谓认罪,法律的规定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
但是,认罪应当是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个别不影响罪名成立的一些辩解,或者是因为自己对法律认识的不足而对罪名提出的一些异议,都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认定。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陈某某,男,51岁,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简阳市某镇某村。
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现向贵局简明扼要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请参考: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处置、勘察,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构调查,每次均是随传随到,态度较好。
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某以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及当地群众口碑较好。
通过本次案件,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曾经是购买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风险意识差,未能及时续保,但陈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截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属6万元,伤者家属9.5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经尽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尽到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如果能够取保,陈某某之弟愿意代陈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元。
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人口,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所支付费用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这充分说明了陈某某积极的赔偿态度。
4、如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势必会影响到陈某某的赔偿能力和赔偿积极性。
陈某某本身并无积蓄,由于其年幼丧父丧母,作为长兄,拉扯弟、妹长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审,陈某某必定能够争取到亲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赔偿义务。
陈某某本人还从事农副产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够增加其收入,并保证不会因为羁押而导致客户流失。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总分60, 做题时间90分钟)3. 单项选择题1.甲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宣告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甲又犯间谍罪,则甲( )。
SSS_SINGLE_SELA 构成一般累犯B 构成特别累犯C 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D 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分值: 2答案:D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该条所体现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有( )。
SSS_SINGLE_SELA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法定量刑情节B 如果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则是从重处罚C 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则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分值: 2答案:D解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即这里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客观事实,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不是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
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不是只有高出法定刑幅度“中间线”就是从重处罚,B选项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的相关问题
刑法第67条:犯法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
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避免去惩罚。
被采取强制办法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一般自首的组成要件1.自动投案。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并非要求悔悟性,投案动机的高贵与否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包括如下情形:(1)犯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法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法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查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问后供述的,也以为是自首;(4)犯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6)被亲友绑送、劝戒归案的;(7)职务犯法中,犯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之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下情形不以为是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以后又逃跑的;(2)匿名投案,但拒不归案;(3)签名投案,拒不到案;(4)被通辑、追捕,无路可逃的。
(5)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办法或强制办法期间,犯法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6)已到司法机关,但并无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想法,如去司法机关探问消息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法事实。
注意如下问题:(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份罪行的,只能对部份罪行认定为是自首。
(2)一路犯法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一路犯法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它同案犯的一路犯法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需是主要犯法事实,即犯法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支末节的事实,即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取保候审申请书 自首
取保候审申请书自首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件名称:取保候审申请书自首2.案件时间:2021年10月15日3.审批单位:XX市公安局4.案件性质:刑事案件5.案件简要:本案系被申请人自首案件,现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1.姓名:XXX2.性别:男3.年龄:28岁4.职业:工程师5.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街道XX号三、案发经过我于2021年10月15日在XX市XX区XX街道XX号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迅速意识到我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愧疚和懊悔之余,我坦白了自己的过错,并主动前往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
被撞者受到了轻微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我深感自己的过错,对被撞者及其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会积极配合善后工作。
四、自首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增强:我对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诚实守信:我将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坦白自己的错误是我秉持的原则之一。
3.明确责任:我从事故发生后就没有逃避和掩饰的想法,而是迅速认识到自己的错漏,并主动投案自首。
4.遵纪守法:我一直以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耻辱和懊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
五、自愿放弃反抗、准备积极配合调查在此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我愿意自愿放弃反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我将尊重司法程序,承担起应有的刑事责任,并切实改正自己的错误,以后将更加慎重地遵守法律法规。
六、希望1.希望贵局能够审慎考虑我自首的情节及原因,对我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
2.希望能够亲自参与善后工作,全力赔偿事故受害者并与其和解。
以上就是我对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审批,谢谢合作!日期:202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XXX。
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认定作者:张辰婕袁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其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逐年呈现上升趋势,有关交通肇事犯罪后的自首认定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以辨析交通肇事犯罪适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为前提,同时结合我国刑法中有关自首制度的认定条件以及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现状等作为论证手段,从而论述我国实务中普通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认定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逃逸;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一、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在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犯罪很常见,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其能否适用自首制度,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笔者看来,自首制度可以适用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1.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这就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不仅规定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已经以明确的条文在总则部分加以确定,同时总则的效力又及于所有分则的内容。
2.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贯穿于我国刑法规范的重要原则,它的主要理论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对于肇事者交通肇事后自首的情形,说明肇事者有悔罪自新的表现,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综合危害程度,较之未自首者较轻,对其认定为自首,可以做到罚当其罪,倘若不予认定自首,即是对轻罪做了重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不构成重复评价对一般犯罪而言,是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而把自首作为在基准状态下的从轻,因此,有学者把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基准状态,把未逃逸作为立法上的从轻情节,所以一旦对其认定了自首,就等于是对未逃逸这一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评价[1]。
法律辩论赛交通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正方一辩:开场陈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将针对这起交通案例展开辩论。
我们认为,被告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是我们立论的主要观点:1. 被告违反了交通法规,存在过错。
2. 被告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正方二辩:阐述论点一首先,被告违反了交通法规,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超速行驶。
然而,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上,以80公里的速度行驶,明显超速。
此外,被告在路口左转时,未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闯红灯进入对方车道。
这些违法行为都表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存在过错。
正方二辩:阐述论点二其次,被告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被告的车辆在闯红灯过程中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的速度远大于原告车辆,导致原告车辆无法及时躲避。
因此,被告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正方二辩:阐述论点三再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正方三辩:反驳反方观点针对反方可能提出的观点,我们提前做了准备。
首先,反方可能会说被告虽然存在过错,但原告也存在一定责任。
对此,我们强调,虽然原告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的过错更为严重,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反方可能会说被告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
但我们认为,紧急避险措施并不能免除被告的过错责任。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综上所述,被告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自首与认罪的界分与衔接——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为例
第丨期鲁嗲叫究N0.1 2021 年 2 月Police Science Research Feb. ,2021自首与认罪的界分与衔接—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为例王梓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0102)摘要: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其中自首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
这反映出新旧制度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在理解上的冲突,因此需要对自首和“认罪”这一对内容重合概念进行厘清,方可得出余金平符合自首与认罪认罚条件的正确论断。
其中,自首应抓住“主要犯罪事实”这一关键点,而非同二审法院一般着眼于细枝末节。
“认罪”同自首之间具有内容上的重合性,但也要关注其在程序方面的特别要素。
此外,笔者在界定两者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自首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应然关系,并提出了具体的衔接模式以及适用建议。
关键词:自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1) 01-0077-11一、问题的引入2019年末,一份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掀起了2020年刑事司法界的讨论热潮,引起了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诸多刑法学者和刑事诉讼法学者均参与其中,此案就是余 金平交通肇事逃逸案。
纵观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其中涵盖了诸多刑事头体法与 刑事程序法的基本问题,既包括传统刑事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这一 新兴制度的适用,还包括了量刑轻重比较、自首认定等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
更有学者将 其比作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众多,司法影响较大,其所涉的 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值得进行深人研究。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余金平是中铁股份公司总部纪委综合 办公室工作人员,其于2019年6月5日酒后驾驶车辆从单位回家,在行驶到北京市门头沟 区时,车辆持续向右偏离行车道进入人行道,从后向前撞到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宋某,致宋 某身体腾空飞起,掉落后砸到车辆的前机器盖和前挡风玻璃上,再被急速行驶中的车辆收稿日期:2020-11-20作者简介:王梓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硕士。
交通肇事故中自首与坦白的冲突分析
交通肇事故中自首与坦白的冲突分析作者:李治宏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坦白原本是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它体现出的人性化价值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关于坦白从宽处理的幅度与刑法中自首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使得二者之间的评价尺度趋于混同。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最的坦白和自首之间存在价值位阶,不可混淆。
【关键词】自首;坦白;价值位阶;自动投案;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见,“坦白从宽”从此就不再只是“空头支票”,而是解决了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政策不兑现”的问题,真正落实了坦白的司法价值。
但由此引出一些问题,由于自首和坦白的法律效果相似,自首对犯罪嫌疑人的引导价值和法律意义由此大大降低,不利于鼓励行为人采取自首措施,自首和坦白的冲突便凸显出来。
下文拟一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被告人陈某开一辆大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国道205某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至刘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
经交警事故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
之后,刘某亲属起诉被告人陈某,法院判决陈某赔偿8万元人民币。
于1月份执行完毕,事发后,公安机关到肇事司机家中寻找陈某,但陈某不在家,3年后的1月15日,陈某回家,从家人处得知公安机关到家里找过他,便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交通肇事后的犯罪事实。
之后当地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之后是在家人口中得知公安机关找过他,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对陈某的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一种观点认为,他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道德两难故事案例.docx
道德两难故事案例题目:道德两难故事案例概述:道德两难故事案例常常考察一个人在道德抉择中面临的困境和决策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道德两难情境,这些情境要求我们在不同的价值观之间作出选择。
本文将以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道德两难的困境,并探讨其中的道德考量和取舍。
案例一:救命还是隐瞒在一个小镇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
一辆运输卡车不小心撞上了一座居民楼,导致楼内多人受伤。
媒体迅速报道了此事,但卡车司机当时正在驾驶途中。
他得知这个消息后,面临一个严峻的道德问题:是否自首并承担责任,还是选择隐瞒自己的身份,逃避法律追责?对于卡车司机来说,自首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可能会导致他失去自由和家庭的经济来源。
然而,如果他选择隐瞒真相,他会逃避法律的追责,但同时也意味着他对事故中的伤者和受害者缺乏责任感。
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两难情境,他需要在道德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抉择。
在这个案例中,考虑到生命与道义的价值观,个人的安全和权益应该居于次要地位。
因此,卡车司机应该选择自首并承担责任。
虽然他会面临法律的严惩,但这是为了对受伤者和受害者负责,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通过承认错误,他也有机会改正自己的行为并重新投入到社会中。
案例二:家庭或职业李明是一位优秀的医生,他在一家大型医院工作已有多年。
然而,他的工作经常需要加班,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家人。
最近,他被提升为主任医生,这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和工作压力。
与此同时,他的父亲患上了绝症,需要长期的照顾和关怀。
李明面临一个困难的道德决策:是选择继续投入工作,为更多的病人提供帮助,还是放弃升职机会,将更多的时间用于照顾患病的父亲?对于李明来说,他既有家庭责任,又有职业责任。
他在工作中担任着重要的职位,能够通过医疗工作拯救更多的生命。
然而,他也有义务关心和照顾自己的家庭成员。
在这个案例中,他需要在个人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工作之间做出取舍。
在这种情况下,李明应该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并陪伴父亲度过他生命中的最后时光。
孙伟铭案的案件分析
刑法作业题目:关于孙伟铭案的案件分析班级:法学1501姓名:***学号: **********关于孙伟铭案的案件分析再仔细查阅了有关孙伟铭案的相关案件事实、审判过程和结果、有关各方的回应之后,产生了以下感想:孙伟铭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所犯罪行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或者可以说是其犯下这些罪行的主观心态应该认定为“过失”还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过失行为,后者则是故意行为。
而在刑法中区别故意和过失,有着特殊意义。
在刑法上,许多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并且量刑也很重。
而过失犯罪的量刑往往较轻。
与此同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过失”和“故意”这两种主观心态又分别有不同的分类,“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行的过失”,“故意”则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本案中难以界定的则是其行为时的心态究竟是该定性为“过于自行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而对于这两种心态的认定我认为恰恰是交通类刑事案件中最难界定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行为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一、引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未及时报警、报案,违反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答辩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准备和回答。
二、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1. 为什么选择逃逸而不是留下来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时,我可能处于恐慌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及时反应过来。
•我担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选择逃逸,但我深感自己的错误。
2. 逃逸后是否有后悔和自责的情绪?•是的,我深感后悔和自责,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愧疚。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伤害,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3. 逃逸后是否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是的,我在逃逸后不久,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是错误的,我希望通过自首来承担责任。
4. 是否有考虑过给受害者赔偿?•是的,我非常愿意给受害者赔偿,我会尽全力承担自己的责任。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我愿意通过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5. 为什么逃逸后没有立即报警和报案?•在逃逸后,我可能处于恐慌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及时反应过来。
•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应该立即报警和报案,但当时没有做到。
6. 是否认识到逃逸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伤害?•是的,我深刻认识到逃逸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伤害,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伤害。
7. 是否有类似逃逸行为的先例?•不,这是我第一次犯下逃逸行为,我深感自己的错误。
•我从未有过类似的行为,这次是我犯下的第一次逃逸行为。
8. 是否有意愿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是的,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是错误的,我会从此以后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
三、结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伤害。
刑事法中的自首与坦白从宽原则
刑事法中的自首与坦白从宽原则自首与坦白从宽原则是刑事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犯罪人员的改造。
本文将从自首和坦白从宽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自首的概念与适用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追诉之前,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控制或监视居住,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也需如实供述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的情况。
3. 无其他重大犯罪:自首是指对于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尚无其他重大犯罪尚未揭发的情节。
二、自首的效果与意义自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减轻处罚和修复社会秩序方面。
1. 自首可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于自首人主动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2. 自首有助于改过自新:自首行为显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对于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之心,这对于犯罪人员的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坦白从宽原则的概念与适用条件坦白从宽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案件真相的行为。
坦白从宽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有故意隐瞒、掩饰或歪曲事实的行为。
2. 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侦查工作。
四、坦白从宽的效果与意义坦白从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量刑方面和案件办理效率方面。
1. 量刑从宽:坦白从宽原则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量刑减轻的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确有坦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二)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本案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作者:郭婕陈庆涵发布时间:2007-06-05 09:23:36■案情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
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绑架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手向其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
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门口等到了来学校上课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一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
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万元来赎人。
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林某是犯一罪还是数罪,持有不同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一罪,即构成绑架罪。
理由是:林某是在将郑某绑架后将其杀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在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的,仍应认定绑架罪,只不过在量刑时适用死刑。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需单一的绑架行为即构成,至于绑架后是否勒索到财物,则在所不问,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数罪,即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罪数的本质来看,先要明确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
所谓一罪,就是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后果,触犯一个罪名,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数罪,就是犯罪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
很明显,本案中林某以两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的要件构成。
第二,从刑法关于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来看,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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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故中自首与坦白的冲突分析【摘要】坦白原本是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它体现出的人性化价值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关于坦白从宽处理的幅度与刑法中自首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使得二者之间的评价尺度趋于混同。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最的坦白和自首之间存在价值位阶,不可混淆。
【关键词】自首;坦白;价值位阶;自动投案;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见,“坦白从宽”从此就不再只是“空头支票”,而是解决了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政策不兑现”的问题,真正落实了坦白的司法价值。
但由此引出一些问题,由于自首和坦白的法律效果相似,自首对犯罪嫌疑人的引导价值和法律意义由此大大降低,不利于鼓励行为人采取自首措施,自首和坦白的冲突便凸显出来。
下文拟一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陈某开一辆大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国道205某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至刘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
后,陈某弃车逃逸。
经交警事故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
之后,刘某亲属起诉被告人陈某,法院判决陈某赔偿8万元人民币。
于1月份执行完毕,事发后,公安机关到肇事司机家中寻找陈某,但陈某不在家,3年后的1月15日,陈某回家,从家人处得知公安机关到家里找过他,便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交通肇事后的犯罪事实。
之后当地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之后是在家人口中得知公安机关找过他,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对陈某的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一种观点认为,他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当时系在知道案发地公安机关到他家查找未果的情况下,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只能认定为坦白与非自首。
两种观点的交锋,给我们提出如何区分坦白与自首的问题,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将坦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后,这是一个事关对被告行为正确定性和处理的问题。
二、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的冲突分析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觉后,在被传唤、询问时,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
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
(一)法律效果的重合导致对自首适用的冲击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的法律效果规定为“可以从轻处罚”,但自首的一般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都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仅仅都是在法官自由心证之下的量刑考虑,具有不确定性。
二者存在法律效果重合的可能,因此坦白的法定化是否会冲击自首制度的司法价值,引发二者的适用冲突。
以所举交通肇事案为例,不论陈某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投案,法官最后都可以判定同一刑期,二者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或被动投案的处罚没有任何区别,那自首的价值也等于不存在了。
如此,就会使得犯罪嫌疑失去主动投案自首的驱动力,也是丧失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价值和教育引导,实现不了瓦解犯罪势力、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
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是出于自首的从宽处理法律诱导力而主动投案,但是如果同样刑罚效果之下,被动投案如实供述,也是一样的刑罚,这样可能会到时犯罪嫌疑人有侥幸的心理,进而逃避法律的制约。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到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后,自首和坦白价值冲突的最佳写照。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深坦白和自首的适用冲突
我国历来有重刑主义的传统,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如无特殊的必须轻判理由,一般都是能重则重,在这种背景下,也可能加剧自首
和坦白的司法价值冲突。
在这种或然性量刑情节之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具体的量刑尺度,审判案件在法定量刑期内都是自由心证出发,而不同层级的法院,不同的法院,他们的学识素养和实践经验都有所不同,这必然会出现对自首或坦白情节作出不同的判断的情况,这样就无法区别法律规定的自首或坦白的刑罚价值梯度了。
三、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的协调的思考
在坦白与自首的情形中,这种数情节竞合问题在实务中可能出现以下的两种情形,第一,犯罪嫌疑人数种罪行中同时具备自首和坦白的情形;第二,犯罪嫌疑人既有坦白、又有自首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罪行。
对于这两种情形,在定罪量刑时首先应该先一一考虑犯罪情节,然后在整个案件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增大从轻处罚的力度。
把每个从轻情节的从轻量值相加,最终统计出这个从轻的总量。
建议量刑的规范化,这样既可以实现刑罚梯度设置的价值,也可以使法官在自由心证之下,明确地区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那样不同的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差别就不会如此之大,使得能公平的断案,实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另一方面,具有限定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协调好自首和坦白的价值关系,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自首和坦白的法律价值和司法功用,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
[2]蒋明.量刑情节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