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交所成长版(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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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交易所
成长板(E2)业务管理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2)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4)
第四章管理 (6)
第五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成长板进行公司挂牌、股权转让等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成长板的挂牌公司应当为业务明确、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要求、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成长板实行注册制,湖南股交所对推荐挂牌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等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湖南股交所成长板挂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二)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三)业务明确,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四)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六条存在以下禁止性条件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股交所不接受其挂牌申请:
(一)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成长板挂牌,应当委托推荐商进行推荐,并于挂牌后由推荐商进行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
第八条申请在成长板挂牌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公司关于股权挂牌交易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二)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三)推荐商出具的挂牌推荐书、持续督导方案;
(四)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的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起人协议以及最新公司章程等;
(七)湖南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湖南股交所收到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报材料
后,组织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程序包括预审和复审。
拟挂牌企业通过完备性审核后,湖南股交所出具《审核结果通知书》,拟挂牌公司按要求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湖南股交所出具成长板《挂牌通知》,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成长板挂牌的公司应当将其全部股份托管在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需按湖南股交所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执行,主要包括首次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在收到成长板挂牌通知书后,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一)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法律意见书;
(四)审计报告;
(五)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需要经湖南股交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持续督导期内的推荐商进行审核督导,在下一年度4月30日之前予以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发生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成长板挂牌公司可根据行业及公司自身特点,自主选择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六条湖南股交所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综合融资服务,挂牌公司融资按湖南股交所相关规则执行。
如挂牌公司有融资需求,应另行提出申请并根据湖南股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湖南股交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挂牌公司参加路演、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转标准板服务
第十八条当成长板挂牌公司符合标准板的条件,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至标准板。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从成长板转向标准板,需A类推荐商推荐,并通过专审会的审核。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从成长板转向标准板,其转板费用为两者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完全责任;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应对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风险自负。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有严格遵守湖南股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违反湖南股交所相关规则的,湖南股交所有权依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