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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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信息来源:更新时间:2011-08-23
蚌埠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XX年)的通知》(蚌教〔2011〕30号)的精神,参照国家、省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
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园。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法人及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
有完善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
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
其规模应不低于3个班;各年龄段招收学生为:小班年满3岁,中班年满4岁,大班年满5岁,各阶段班级人数: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
条件允许的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办小小班,招收的幼儿年龄必须满2周岁,班级人数不超过25人。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和设施设备。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标准。
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房屋建筑科学,使用合理。
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
电源插座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四)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
场地面积的30%。
(五)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的大型及中小型户外运动器械,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六)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
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
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七)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等基本设备。
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
(八)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九)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布局合理,流程规范。
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十)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
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第九条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身体健康;遵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使用普通话。
(一)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教师资格,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教师队伍稳定。
(三)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需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每班配备2名教师。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四)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区县级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五)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六)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所有聘用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民办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应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
(二)应配备消防器材,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备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的保安人员。
(三)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