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行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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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行
一、知识点的归集
1***.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1)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①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⑤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是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
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1)法律依据
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③《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④《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
①扣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给当事人;同时,签发《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上扣缴税款。
②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送达给当事人,以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时,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9)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
稽查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