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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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

口检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全地形车企业:

2007年8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号),决定临时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企业在出口该公告所列产品时,须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合格后方能出运。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该公告自2007年8月30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文件精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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