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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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会计科目严密性设计存在缺陷,基层难操作,监管难到位。
一是,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范围界定不清。
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一般性缴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
例如,农信社“2012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
这种缴存会计科目体系设计,首先在名称上混淆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是一种会计科目的滥用。
其次,这更是一个明显的政策漏洞。
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而一般性存款的缴存比例仅为6%,农村信用社只要将财政性存款不纳入二级科目核算就可以达到少缴财政性的目的。
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非现场监督时困难重重。
(报表时是否报送二级科目?)二是,存款类金融创新产品会计指标口径不一致,缴存范围模糊不清。
然而,对于结构性存款1,没有明确的科目范围核定,金融机构极易由于金融创新而扩大原未缴科目的核算范围,使应缴纳入缴存的资金未能纳入缴存范围,导致缴存款遗漏、少缴。
多数用于投资的募集资金计入了存款类会计科目,并按照法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但是也有一些科目商业银行认为其不涉及到本金的转移或属于理财投向,将部分结构性存款计入了保证金存款账户或代客理财账户,未缴纳存款准备金。
三是,缴存科目范围中部分科目应该纳入却未纳入。
其中典
1
结构性存款由普通存款与嵌入其中的衍生金融工具复合而成,通常表现为客户向银行出卖与普通存款相关的利率或汇率等方面的期权,由银行用于投资,并向客户提供高于普通存款收益的期权费收入。
型的就是保证金科目,由于该科目没有纳入缴存准备金范围,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
再有,金融机构银创新而派生新的业务并相应新增设科目的,新增设科目不能保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予以核定,导致应纳如缴存的科目没有及时缴存。
四是,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二为一,统一为准备金账户,加大了日间考核的难度,不利于基层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情况和变动趋势。
问题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
一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行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差异较大。
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
虽然其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而改制后18%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对其支农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完全消失,是否会促使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
与此同时,处于改制后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银货政[2006]8号)文件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度期”。
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度期政策,该文件似乎已丧失其有效性。
而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二是,村镇银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主要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当地”概念过于模糊,不易于界定,而单纯因地理位置而区别对待也有失公允。
问题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
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
存情况。
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产生“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
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
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问题四: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分散、手段不足。
(1)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经办财政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将其全额划缴人民银行。
由于种种原因,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一直没有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是,就是在问题一中提到的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二是,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
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
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
截至2012年10月,大连市各金融机构在人民已拿回那个分支机构开立的财政存款账户达个,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分析。
四是,人民银行管理范围内的财政存款由国开和营业部门分别掌握,两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定的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和管理协调机制,业务操作分割、核算数据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存款管理的脱节。
非税收入
(2)新设机构“时滞”
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开始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
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
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问题五:处罚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
1.《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违反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都依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
反存款准备金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 号)对减轻处罚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银发[2004]30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缴存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是,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处罚标准不一,导致处罚不能够“过罚相当”。
在实际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行为多是由于金融机构会计人员计算错误或资金调拨有误等原因出现的存款准备金比例不足现象,且在第二个工作日就能及时补缴。
大连市2008-2012年期间共发生次准备金欠缴行为,其中有次是这种情况,如2008年11月27日大连银行法定存款
准备金账户发生透支的原因是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当日划转的同业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大额执法系统关闭前汇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2011年6月1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由于人员交接中的疏忽大意导致财政存款迟缴一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另据减轻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 号)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人民币四万六千二百九十三元罚款。
两个案例同样是逾期一天,不论金额多寡其实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在处罚的过程中所选择依据的法条却有所差异。
二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没有制定明确详细的处罚办法,缺乏衡量尺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作出任何规定。
人民银行总行,只在1984年以(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处以“罚息率为日万分之二”的罚息,迟缴行为处以“日万分之四”的罚息。
《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1月1日试行)和《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85]银发字第281号)中对欠缴、迟缴财
政存款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分别为“按欠缴金额每天万分之二计收罚款”和“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1999年,国务院颁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近年来,人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缴存款实施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法规没有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违规行为如何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检查和处里中,普遍感到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依据不明确。
三是,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各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不对称。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只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人民银行总分行在办理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作为外汇存款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开户行的中国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未做明确规定。
开办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不明确,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需要向外汇存款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的开户行支付汇款费用。
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财政存款缴存制度,制定统一完善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规范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
1、统一缴存标准,根据资金性质决定是否缴存
规范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目前,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核定只能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上报情况由人民银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行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的日新月异,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
建议将资金性质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仅局限于随时变化的会计科目,对相同资金性质的资金所有金融机构在会计核算中均应纳入缴存范围。
为此,人民银行有必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的规定,统一标准供各家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
金融机构在开业前和相应会计期间末按照规定全科目上报相应会计报表,由人民银行统一监管。
明确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过程中新增科目或扩大科目使用范围,涉及存款科目或属存款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及时报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定是否纳入缴存。
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严肃性的维护。
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规范财政习惯存款会计核算手续。
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
管水平。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执行标准适度灵活化
严格依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制定文件执行同时,建议将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上区别开来,
(三)改进中央银行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功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
当缴存法定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通知缴存相关机构及时调度资金补足。
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修改减轻处罚的规定
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处罚的适用标准,对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各类主体统一量刑标准。
同时修改减轻处罚的规定,以避免处罚标准畸重畸轻,可将原来“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修改为“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最低不得低于五千元”。
(四)明确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各方的法律责任,规范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收费行为
建议相关部门对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在办理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人民银行总分行在办理外汇存款准备金资金汇划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由人总行与中国银行总行对开办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各项费用的开支进行统一协商,对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时,各自应承担哪些费用作出明确规定。
建议
1、核定:商报人行——一行一核
应告商业银行大概念——减法/法制
2、管理:内容、范围、怎么样
商业银行职责、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