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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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效防范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引发的传染病和中毒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完善XX市现有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管理;系统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其变化;全面适时有效地开展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饮水卫生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管理,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末梢水水质信息。

(二)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必要时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样品采集,查处监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市疾控中心

负责开展全市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总结和反馈;开展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本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

(四)区疾控中心

负责监测工作具体实施;负责本辖区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地区,内容包括水质卫生监测、应急处置、监测信息管理和扩大主动监测四个方面。

(一)水质卫生监测

原则上各监测点沿用《2019年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京疾控发〔2019〕21号)中的设置,监测点数量或地址发生变化,区疾控中心需向市疾控提交书面说明。

1.城市监测点设置

(1)末梢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饮用水人口设置末梢水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①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地点尽量设在街道办事处;②人口密度较大的街道,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监测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并

尽量设置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等单位;③每个区包括1个学校校内末梢水;④每个区总监测点不少于10个。

监测点设置数量。全市城市末梢水监测点共计239个,其中东城18个、西城23个、朝阳27个、丰台22个、海淀34个、石景山11个,昌平13个,通州11个,其它区各10个。

(2)二次供水

每个区至少设置10个二次供水设施监测点;如辖区内有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则其中至少包含1个学校内监测点;在所有监测点中,采用无负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置不超过2个;不足10个将全部纳入。采样点分别在二次供水设施前后各设1个点。

(3)市政出厂水

包括自来水集团及其下属全部市政供水水厂以及区自

来水公司,每个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自建供水出厂水

首钢自建水厂、燕山石化自建水厂、新镇街道自建水厂、大台街道自建水厂、香山街道自建水厂、青龙桥街道自建水厂作为监测点,所在辖区的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出厂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2.农村监测点设置

(1)集中式供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地区和饮用水人口在除东城、西城和石景山以外的13个涉农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乡镇至少涵盖2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足2个,应全部纳入,优先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 若辖区内无集中式供水单位,选择该地区的4个市政末梢水作为监测点;二是每个区监测覆盖的饮水人口合计达到10%以上;三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乡镇,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四是原则上需将既往监测中毒理学指标超标的地区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点设置数量。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见表1。

(2)农村学校供水

每个区选择5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4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地域的学校,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原则上同一个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既作为学校供水的监测点又作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的监测点。

3.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和工作分工

表1 水质监测频率、监测指标、数据上报时限及工作分工

备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监测任务,各区需向市疾控中心提交纸质说明并加盖公章。

4.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保证从采样到分析,样品各组分的浓度不发生变化。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各类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同时采集进入水箱之前或低层用户的末梢水作为对照水。

5.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二次供水同时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在监测网点中出现的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和监测点水质超标情况。

1. 监测点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的复核

当监测点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因水源导致的总硬度和硝酸盐超标样品除外),实验室应首先进行检测数据复核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核结果仍然超标或微生物指标超标时,应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现场再次采样复核检验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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