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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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为了贯彻检测站的质量方针,确保检测工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检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为所有的客户提供科学、公平、热情的服务,公平对待每一个客户;

2、所有检测工作人员要保证与检测工作不存在利益关系,不承诺参与任何损坏检测站的形象和检验诚信度的活动。

3、所有人员应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阻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检验工作进行不正常干预;

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遵守检验工作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6、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治理人员应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并做出令客户中意的答复;

7、所有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工作主动参与资格考核、培训等确保不因酬劳等缘故阻碍检测工作质量。

8、保证所使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施设备以及环境要求符合规定

9、主动参与参力验证活动,以保证其连续符合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

10、使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有关测量和校准结果溯源至国家基标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11、同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治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12、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是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形,内容要紧包括:

1、机构名称、住宅、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线数量、检验车型范畴等有关差不多情形;

2、资格许可有关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形,包括检测厂房、场地情形,计量认证情形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修理、更换等情形,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形,档案资料治理情形,内部质量治理情形,各项治理制度落实情形等。

3、检验业务有关情形,包括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形,车辆一次上线检验合格率情形,安检合格率较低车辆厂牌型号(新车/年检车),各类车型年检验量,全年验车总量及较上年变化情形等;

4、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形;

5、收费标准执行情形;

6、检验结论的异议、检验质量咨询题、车主投诉等处理情形;

7、比对验证情形;

8、安检机构检测公平性情形;

9、行政机关干部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形,包括监督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形和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10、安检机构治理体系运行情形;

11、其他有关情形如:机构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人员变更、体系变更、标准变更、环境条件变更等。

12、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其它各部门及要紧人员配合质量负责人完成年度报告。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检测过程发生下列情形,均按事故处理:

(1)托付和受检单位提供的重要技术文件资料、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丢失、泄密。

(2)检测人员失误而造成检测数据和结论错误。

(3)检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4)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觉人应赶忙停止测试,停机拉闸,赶忙向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应注意爱护现场,并及时上报站领导。

3、事故责任者应写出事故检查报告,讲明发生事故的时刻、地点及简要过程,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缘故、责任。

4、一样事故由检测负责人调查处理;重大或有阻碍事故由建议由站领导组织调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项目按有关文件审理。

5、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由于事故缘故阻碍检测结果准确性时,应提出解决处理措施,通知托付单位协商解决。

检测站工作治理制度

一、检测工作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领导,质量负责人具体协助,各有关科室紧密配合,加大治理。

二、检测工作治理必须严格按本检测站(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三、本检测站原则上不开展本部门业务范畴以外的检测工作,凡未经计量认证的项目,不对外发检验报告。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托付,确属未经计量认证的项目者,则应事先讲明,否则所发出的检验报告不具公平性,本检测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检测站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检测技术工作。

五、本检测站检测工作要重视质量治理,开展质量操纵,各类技术专业人员和检测人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程序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并使本检测站检测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轨道,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持续提升检测工作质量。

六、认真抓好检测工作常规治理,如加大检测队伍素养建设,经常对检测人员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安排进修学习和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引进技术,更新知识,仪器设备配套、更新,持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七、检测工作技术治理人员应大胆治理,严格要求,检测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主动工作,并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普遍性质量安全咨询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觉普遍性质量安全咨询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检测站在检测过程中发觉机动车存在普遍性质量安全咨询题时,应当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技术监督和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普遍性质量安全咨询题分析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部门配合。

普遍性质量安全咨询题的分析应每月进行一次;如果检测中发觉咨询题专门严峻的(如阻碍到驾乘人员安全的)应赶忙进行分析,并赶忙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

普遍性安全分析报告制度执行程序如下:

1、检测站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注意总结车辆检测的数据结果,关于发觉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检测站质量监督人员、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人员在监督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时,应认真总结车辆的检验数据结果和结论如果发觉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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