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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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与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采购、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管理及监督自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资产购置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统一采购,由县财政局将采购资产进行登记入册后,交付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和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和处置审批后处置。

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
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帐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资产后及时入帐,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由单位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七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由乡镇财政所统管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确定专人负责,乡镇长对本乡镇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变动和结存等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报表。

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作出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向县财政局申请批复后,方可改变资产使用性质。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让;
(五)以其他方式改变资产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转让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采取管理与运营相结合的办法,对闲置资产如场地、房屋、铺面、设备、仪器鼓励依法经营,对所取得收益,实行比例返还奖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使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拔、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后,再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及办公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报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下同)以下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1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县财政局应当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对单位提出的未到使用期限的产品处置,由县财政局收回后调剂使用,对该单位不再配备同类产品。

对非正常损失需报损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供发生情况的报告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审核鉴定报告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后继续进行。

公务用车过户和报废必须按规定标准。

公务用车使用12周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县财政局审核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一)
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二)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调剂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报废更新的公务用车,必须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或进行公开拍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和调配公务用车,拍卖所得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弥补该单位购置更新车辆。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申报单位审核鉴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填报《两当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

申报单位凭《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处置事项下达《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必备依据和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县财政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占有权、使
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设备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六章资产评估地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所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县财政局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总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司法机关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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