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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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

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起施行。

2008年2月18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税基广阔
2、稳定经济
3、调节收入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以取得应税所得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投资者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等。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把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纳税人只要具各其一,即可被判定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如果两个标准都不具各,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
地。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在现实生活中,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二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征收管理、源泉控制税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具体为: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利息。

(2)股息指个人因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按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3)红利指个人因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按股派发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除了以上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按照居民管辖权的要求,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
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应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按所得项目分别设定的,采用比例税率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但是,劳务报酬所得有5 ~10成的加成征税规定,而稿酬所得有税额减征30﹪的优惠照顾。

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参看教材p117:表7 - 1)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参看教材p117:表7 - 2)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解释: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具体的加征办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稿酬所得的适用税率纳税人的稿酬所得,适用⒛%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按应纳税额的70%计征所得税,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五)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项目所得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⒛%的比例税率。

居民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人减按10%的税率计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法定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对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
(三)暂免征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与征收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

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扣除额
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人-费用扣除额(20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⑴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⑵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⑷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⑸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基础上,再减出2800元,即合计扣除4 8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1)收人总额指个体业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人。

包括按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或转让收人、利息收人、其他业务收人和营业外收人。

(2)成本、费用指个体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中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3)损失指个体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和违约金等。

(4)个体业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人总额-必要费用(2000元)
所谓收人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或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每次收入”的确定具体为: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应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具体又分为以下5种情况: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征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为一次计算征税。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算征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若该次转让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其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人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
(1)每次收人,是指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人。

(2)财产原值具体包括:有价证券的买人价和买人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的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机器设各、车船的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人中扣除任何
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所谓每次收人,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应以派发红利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人额。

(七)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注意: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赈灾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含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计税。

1.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三)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四)劳务报酬所得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30%-速算扣除数
4.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40%-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减征30%。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I -30%)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5%)
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8月15日起为5﹪。

(八)财产租赁所得税额的计算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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