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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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
1.《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
❶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❷善意自主占有人(天星司考)不承担赔偿责任;
❸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本身系一种不当得利,且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
❶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❷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所谓“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天星司考)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例1】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天星司考)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天然孳息,系另一问题)。④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法定孳息,系另一问题)。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例2】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甲、乙有权(天星司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特别提示:
❶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税收等。一般有区分为通常必要费用(如饲养费、保管费)和特别必要费用(如维修费、治疗费)。
❷②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天星司考)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给马钉掌、装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
❸③奢侈费用,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拉双眼皮花的钱。
【例3】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丁见该马高大伟岸,英姿勃发,花费5000元给该马钉掌,又花费20000元给该马作了一个全身焗油。①丁为该马的善意自主占有人。②5000元钉掌费属于有益费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丁有权请求甲补偿。若甲饲养“赤兔马”的目的在于吃肉,而非奔跑,则甲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排除丁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③20000万元焗油费属于奢侈费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强迫得利,排除丁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除非奇了怪了,焗油费用的支出甚合甲意,丁才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④丁的行为一定不会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答案:丁(天星司考)以为自己是马的所有权人,所以,丁欠
缺为甲管理的意思。
3.《物权法》第244条。《物权法》第244条应这样理解,即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❶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❷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①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天星司考)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4】甲有“赤兔马”,甲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得异常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不料,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身亡。①乙对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②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重复一遍: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天星司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若有人因此得出结论说:“这,这,这不是过错侵权的例外嘛!”他无疑是十分聪明的。
【例5】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将盗窃的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①手机为盗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且赠与也不发生善意取得,所以,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天星司考)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②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很傻!很天真!),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丙受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③重复一遍: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6】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天星司考)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丙要回。但汽车因丙使用两年,折旧若干。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②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并不享有像承租人那样使用汽车的权利。但是,由于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受到善意保护,其对汽车的使用也未超出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范围(其假想的占有权为承租权),对因此造成的折旧损失,甲不能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重复一遍: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造成占有物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7】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到丙要求丙返还汽车。哪知,半年前的某一天,丙为了向女友展示自己的富有,放火烧毁了该车。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丙以为乙就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丙还以为自己对汽车享有承租权,这和例8亦无不同。②和例6的不同在于,丙只是将自己当成了承租人,丙就应当知道,自己占有的汽车是他人的,迟早有一天要完璧归赵,自己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丙放火烧毁汽车(天星司考)的行为就超出了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范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对权利人甲承担赔偿责任。③重复一遍: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造成占有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58题)(答案:ABCD)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天星司考)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