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疑难法律问题研究--诉讼时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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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 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 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4
诉讼时效“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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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注意事项(二)
2.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 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规定》中从“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提起诉讼”、“同意履行义务”等三 方面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进行了阐述。 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是:在催收文件送达时对于某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其签收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其丧失的是民事经营能力,而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可以对外从事相 关的法律行为,包括签收债权催收通知书,因此,其签收行为应具有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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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注意事项(五)
4. 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规定》中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 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 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主债权与担保债权并非我国民法规定的连带之债,并且保证担保存在一般保 证、连带保证及保证期间的规定或约定,主债权及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 视具体情况分别计算,如出现上述四种情况,即使保证期间或保证债权的诉讼时 效未届满,保证人仍可根据本条之规定,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 免除保证责任。 (2)鉴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释明及不主动适用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债务诉讼时 效期届满而未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获得追 偿,但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我们看到《规定》虽然对关键问题均予以了系统性的梳理与阐释,并新增 了一些重要规定,但尚存在些许疏漏。不可否认的是《规定》的出台,对于债权 资产的权利人尤其是对资产管理公司无疑是利好因素。
B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 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C
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 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D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 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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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 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 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 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 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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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 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 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 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 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 就不再予以保护。 主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保证人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 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 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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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注意事项(四)
3. 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规定》中第17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 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应着重区别“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概念,主债务 与连带保证债务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连带之债”的概念范畴,主债务与连带保 证债务之间也不适用连带之债的涉他性,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当然及 于连带保证债务,反之亦然。这与《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相一致:“连带责 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多个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权提供连带担保时,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而 产生的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 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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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3)《规定》中第10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如果是资产管理公司,其虽为金融机构之一,但目前尚未开展日常 帐户业务,故无权从债务人账户直接扣收欠款本息,无法据此பைடு நூலகம்式中断债权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 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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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确认方法
A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 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 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中断的效力
保证人的诉讼 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 时效抗辩权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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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注意事项(一)
1.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规定》相关内容和作用 规定出台前,对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问题存在两种争议 : 一种认为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另一种认为应从每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是观点不一。 《规定》则从债务的整体性、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效率等多方面考虑 后,在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和处置债权资产带来了便利,既节约了成本又降低了 法律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了资产管理公司所接受的债权资产的利益。 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与该项规定相关联的问题是: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约定担保责任时,如何确定保证 期间的起算点?如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也应从最后一期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如约定保证人仅对某一期或某几期债务分别提供担保时, 保证期间应从某一期或某几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一笔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算尚存在争议,《规定》并未就此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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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注意事项(三)
(2)《规定》中第10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已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为了确保邮寄催收有效性,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在办理邮寄催收的 同时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加强邮寄催收的证明力。如果无人签收而被退回,应采取公 告方式进行催收。
第7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78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 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 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 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 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79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 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80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1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82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 )
《规定》第5条规定“当 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 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 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 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 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诉讼时 效中断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参见“规定”第10条)
“规定”的作 用及适用
《规定》中第17条“对于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 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 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连带之债诉讼时效 对于连带债务人……。”
《规定》中第21条“主债务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 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 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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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 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 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 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 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 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 ,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 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 ,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 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4)《规定》中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 “同意履行义务”。 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当事人履行义务为诺成行为而非实际行为,即只要义务人作出履行义 务的意思表示即可,不要求实际履行债务。其明示方式为义务人明确向权利人作出部分履行 、延期履行、分期履行、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并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如果采取默 示方式,其可以包括义务人虽未对权利人明确表示但却进行了部分履行等实际履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