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的若干措施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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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工业大发展、新突破,全面推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现就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入推进开发区特区式封闭管理
(一)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不断完善开发区特区式封闭管理,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市、县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二)充分授权派出机构行使管理权限。

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职能部门内部权限调整,将市、县级管理权限充分委托派出机构,安排带有编序号的行政审批印章,行使市、县级审批与管理职权,确保审批事项在开发区内办结。

对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主要领导的调整、任免须事先征求开发区的意见,对派出机构的考核要充分尊重开发区意见。

(三)充分委托行使管理权限。

开发区开发建设所
涉及的建设、城市管理、房产、财政、安全生产、劳动人事、林业、项目管理、人口计生、农机等方面的相关市、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确保审批事项在开发区内办结。

确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市、县相关部门务必优先办理。

(四)明确委托行使管理权限的办法。

开发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

委托行政机关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管委会管理和填发;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对管委会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管委会审批文书即日加盖公章并办结。

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与管委会共同商定。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委托开发区的审批事项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并不定时进行抽检和监督。

(五)开发区要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根据授权或委托事项,主动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用足用活用好相关政策,依法实施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对授权或委托事项进行梳理和明确,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签订协议。

2013年8月1日授权或委托开发区实施到位。

二、建立开发区灵活的用人机制
(七)赋予机构管理权。

开发区在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总额、领导职数和机构限额内,按照科学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设置机构、使用编制,并报市编办备案。

(八)赋予主要领导提名权。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或市委、市政府任免。

开发区主要领导可在本开发区人员范围内,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提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干部,由市委、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九)赋予自主招聘权。

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对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编制使用、招聘条件、录用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准。

(十)支持开发区自主引进人才。

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引进专业人才,不受地域、结构比例限制;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事业编制已满的,报市编办同意,可先进后出,所需编制通过自然减员方式解决。

(十一)建立严格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

开发区要按照高标准、重实绩、合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具有开发区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

在对开发区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重点考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况。

三、全面推行开发区聘任(用)制
(十二)实行全员聘任(用)制。

在开发区管理机构(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乡镇、学校、卫生院等,下同)中层及以下人员实行全员聘任(用)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指导各开发区制定具体的聘任(用)制方案。

(十三)破除身份和级别界限聘任(用)。

开发区管理机构中层及以下人员一律实行聘任(用)制,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明确个人身份和级别,存档保留后,不受个人身份、级别限制,参与竞聘。

(十四)加强对聘任(用)岗位的管理。

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自主设置聘任(用)岗位。

岗位聘任(用)要充分体现竞争择优的原则,可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要加强对聘任(用)人员的日常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岗位调整,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

(十五)畅通人才成长渠道。

符合条件的聘任(用)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晋升;破格提拔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没有相应行政级别聘任到相当于处级岗位的人员连续满5年后,由开发区择优推荐,市委组织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提交市委研究,确定干部身份及行政级别,但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聘任到相当于科级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
限参照执行。

(十六)加大人才交流力度。

加强开发区与县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聘任(用)人员交流时可以比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

四、改革开发区收入分配制度
(十七)全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

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开发区薪酬分配制度,按照有利于促进绩效激励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十八)岗位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开发区岗位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分配系数计发,绩效分配系数以对开发区的考核结果为依据。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绩效工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中层及以下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由开发区研究确定。

(十九)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

各开发区要细化内部管理和考评奖惩办法,制定年度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开发区的考核奖惩
(二十)科学评价发展业绩。

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开发区发展业绩考评,重点加强对开发区财政收入、工业增加值以及新增纳税贡献企业数、新增成长性企业数、新增强优企业数等指标的考核。

每年由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与开发区的奖惩相挂钩。

(二十一)把发展业绩作为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于开发区发展较快、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对发展缓慢、业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职务调整。

本措施适用市管国家级开发区。

县区管开发区(工业园区)也要加强管理,可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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