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采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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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采信中存在的问题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导言- 1.2】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辩析

【1.3 1.4】法律效力及证据的理论概述

【第二章】影响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法律效力的相关因素

【第三章】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之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比较分析

【第四章】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采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提高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法律效力的几点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会计司法鉴定书法律效力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采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以案例切入分析会计司法鉴定意见采信中的问题

(一)案例简介

位于上海某区县的甲医药公司与乙烟花公司仓库相邻(为保护公司隐私,公司具体名称暂不透露),2013 年9 月8 日,乙烟花公司在燃放新研制的烟花时,由于空中的尚未燃尽的烟花残留物飘落在甲医药公司的药品仓库中,导致该仓库发生火灾,因未能及时扑灭,火灾蔓延至甲医药公司的生产部门,导致数台生产设备严重损坏,因此被迫停产54 天。

2013 年11 月14 日,甲医药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乙烟花公司赔偿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损失数额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在尚未告知乙烟花公司的情况下,委托已经登记,取得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事故中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原告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并委任该鉴定机构所属的一名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会计鉴定师负责这项鉴定业务。该鉴定机构在没有通知乙烟花公司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在之后的鉴定过程中,由于法院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该鉴定机构独自向甲医药公司获取了鉴定所需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2014 年2 月10 日,该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出具了会计司法鉴定意见,鉴定该事故对甲医药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56732 元人民币。开庭前,乙烟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会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但该鉴定人拒绝出庭,仅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答。庭审中,法官并未对该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开展进一步的质证。最终,法院判决乙烟花公司向甲医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2947 元,双方均未上诉。

(二)案例分析

从该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来看,法官并未完全采信该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判决的赔偿金额与鉴定意见有一定差距,故该鉴定意见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从该案件中亦可看出,该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以及后来的庭审环节均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我国法律规定,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法院指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加以选定。而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在未告知乙烟花公司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严重侵犯了被告一方的权利。因此,在委托鉴定机构的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

(2)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应由两名以上会计司法鉴定人员共同鉴定,并对自己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89]而该案例中,司法鉴定机构仅委托一名会计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业务进行鉴定,因此,在鉴定人员的分配上并不合法。

(3)我国法规规定,在进行会计司法鉴定时,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客观、真实、可靠。而在该案例中,法院对于甲医药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并未加以审查,而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加以使用。因此,依据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的财务会计资料所得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其可信性也必然得不到保障。

(4)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补充检材的情况时,不得自行向当事人获取鉴定材料,而需要提请法院进行补充检材。因此,该案例中,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独自向甲医药公司获取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情形并不合法。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在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90]而在该案例中,鉴定机构在没有通知乙烟花公司的情况下就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因此,司法鉴定程序也严重违反了该项规定。

(6)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证据效力进行质证的首要环节。在该案例中,乙烟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会计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申请,但该鉴定人拒绝出庭,这使得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丧失了辩证其证据效力的机会,从而导致其最终没能被有效采纳。

(7)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如果鉴定业务特别复杂,则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而案例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自2011 年11 月接受委托,至2012 年 2 月才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因此,鉴定时限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鉴定程序,获取检材、以及庭审过程等诸多的不规范,导致该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法律效力低下,最终在庭审中也未被采纳。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的现状,因此规范会计司法鉴定,提高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和采信率刻不容缓。

第二节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欠缺

有学者调查发现,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最终的采信率不足80%,造成这种现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证据能力的欠缺。“证据必须先有证据能力,即须先为适格之证据或可受容许之证据,而后始生证据力之问题。”[91]

由此可见,证据能力是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被采信的首要条件。

关于鉴定意见在庭审中的重要性,多数法官还是比较认可的。根据一份最新《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显示,在参与调研的共

91 名法官中,仅有20名法官认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无异,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不存在特殊影响。其他71 名法官认为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十分重要,在庭审中会着重考虑。[92]

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重视并不等同于对鉴定意见的完全采信。正是因为鉴定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着重要影响,法官在采信方面就表现的更为谨慎,往往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角度多方考察其证据效力。而诉讼实务中,由于会计司法鉴定在鉴定程序,鉴定文书等方面的不规范,使得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证据能力方面即存在瑕疵,进而就无从考量其证明力的问题。在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登记不规范,缺乏相应资格。

《决定》规定,法院委托的会计司法鉴定主体,应当是依法予以登记,并载入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但一份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合理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接受调查的75 家具备会计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里,有67 家选择了否,占总调查对象的89.7%,而仅有 6 家鉴定机构认为规范,占总调查对象的10.3%.[93]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上对鉴定主体的登记有了强制的规定,但实际中的操作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故鉴定主体的不适格是我们目前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缺失证据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不规范

在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的启动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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