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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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PPT)
2.建设行政执法P10
2.建设行政司法P10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P5主观题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3.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五个层次、制定机关、法律效力)PPT 主观题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规
“一书两证”
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P33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P34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PPT上概念(可参考)
三、城乡法规的种类P28主观题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控制线7条主观题
第四章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4.2.3耕地保护
3)严禁毁损、废弃耕地(书P53)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该法规定,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4.3.3国家征用土地
1、征用土地的审批书P55
凡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用土地的补偿(主观题)书P56
第五章土地管理法规制度
4.2.3耕地保护
4)严禁毁损、废弃耕地(书P53)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该法规定,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4.3.3国家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的审批书P55
凡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征用土地的补偿(主观题)书P56
第六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6.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建筑业企业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全部自行施工,也可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对其承接的专业工
程,它可全部自行施
工,也可将劳务作业
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
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
企业,但不得进行工
程施工总承包活动。
它只能进行劳务分
包,不得从事工程施
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
活动。
第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ppt50 书151)
(1)协议出让
全国各地区的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招标出让
(3)拍卖出让
(4)挂牌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主观题)书162
二、房地产交易
1、商品房预售(主观题)(书163)
(1)“二书”
商品房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
(2)预售条件:具备“五证”
(3)商品房销售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物的处分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房屋租赁(主观题)(书166)(1)不定期房屋租赁
(2)房屋租赁的特殊效力
1、房屋征收禁止行为
2、补偿方式
3、安置补助
四、不动产
登记制度与政策
(1)不动产登记类型
(2)预告登记
(3)房屋产权证书
第八章
备注:第八章考主观题
1.开标时间: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主持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监督过程: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正
当众宣读,记录备案:在确认密封无误后,都应当众拆封,公开宣读,同时将整个评标委员委员会组成: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194页
2.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其在法律上也将是无效的。197页
3.提交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197页
4. 需要进行强制招标的项目
5.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九章
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理解。209
2.按标准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09页
3.按标准的内容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