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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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解决途径

收稿日期:

2005-10-17

作者简介:黄细文(1966-),男,经济师,主要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

黄细文

(福建省三明市农业局经管站 36500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三明市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和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益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几种主要情形,提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关键词 土地权益 土地政策 农村妇女 三明 三农 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今社会的首要问题,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就是关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一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或土地征用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安定的一个隐患。现对三明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几点解决措施。

一、现状

三明市现有农村妇女947583人,占农村人口的48 02%。据调查,二轮承包中,全市没有分到责任田的农村妇女有7642人,其中:农嫁农(农村居民)妇女5070人,占农村妇女人口的0 54%;农嫁居(具城镇户口的居民)妇女2507人,占农村妇女人口的0 26%;承包的土地至今还在娘家的有50余人;因嫁到外村(户口未迁移),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有10余人;因是出嫁女,得不到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有20余人。

按不同主体区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农嫁农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一般情况下,农村妇女出嫁后,无论户口是否迁移,按村规民约都不再享有相关权益,土地也被收回,但嫁入方又未分到相应的土地。

农嫁居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大多数农嫁居妇女嫁出后人户分离,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义务,二轮承包时村集体不再分给承包地。

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主要是某一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婚姻状况改变(丧偶、离异、改嫁)等情况,被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强制性措施,迫使其迁移户口,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于离婚妇女,即使村集体没有采取措施,婆家也不可能让她们留下来种 家 里的地,娘家也往往把她们当作外人不会再把地给她们。

外出打工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一些外出打工的妇女在城里成家后,不在原村居住,村集体把她们当作城里人,收回她们的土地,并取消她们应有的村民待遇,而她们在城里作为外来打工者,往往又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夫妻双方回村安家,却得不到应有的土地。

因土地征用补偿权益的取得,必须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以上几种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主体,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时,往往失去了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二、成因

违背政策法律的村规民约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法制观念淡薄,农村传统的歧视妇女的思想根深蒂固,而导致违反 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有关规定现象时有发生。从受侵害的主体看,以出嫁、离异、丧偶妇女为多。

土地 几年一调整 导致部分妇女权益受侵害 一些地方在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发放经营权证书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内部又以村规民约或私下约定的方式,违法对承包耕地每3~5年进行一次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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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而嫁入地又无法及时获得,这样就使婚嫁妇女失去了土地。

基层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够重视 有的基层政府执法不严,措施不力,抱着 法不责众 的心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不想或不敢严肃处理,任其久拖不决。

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淡薄 由于 农村土地承包法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宣传不到位,不少农村妇女依法维权意识还很淡薄,对待侵权往往采取消极、忍让的态度。对于土地权益问题,没有真正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不受权力和他人的干预。从目前看,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后,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还是少数。

少数农嫁居、农嫁农妇女被强行迁出户口 经济较发达的城郊乡镇(村)中,嫁出去的妇女(嫁农村可迁部分)不愿迁出户口,而嫁入的人口又不断增加,有限的土地资源同人口不断增长的矛盾比较突出。造成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加大。村集体往往因此做出农嫁居、农嫁农妇女户口必须迁出的规定。

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一般只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但有些地方往往是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制定分配方案和做出有关决定,乡镇政府对这类上访难以办理。国家土地承包仲裁法律法规尚未出台,通过仲裁渠道法律依据不足。少数妇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往往不予受理,原因之一是认为诉讼主体不明,难以着手审理;二是认为征地补偿金按规定不能分,侵权行为难认定;三是有的村土地和补偿金已全部分光,判决了也很难执行,硬性执行怕引起更大矛盾。

三、解决途径

加大普法力度,使 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宣传贯彻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 福建省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让农民吃透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要使广大农村妇女熟悉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依法维护正当的权益。宣传贯彻好 妇女权益保障法 ,提高干部群众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

严格依法行政,做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 做好土地二轮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确保承包土地面积、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到户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力度,对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农民信访要认真调查核实,认真办理。要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要认真解决好妇女承包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确保出嫁、离婚、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村规民约 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一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内部私下约定 几年一调整 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给予纠正;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村规民约要坚决废止。应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纠正世俗歧视和偏见,杜绝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做法,平等合理地处理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相关权益,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

多方配合,共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各级政府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把农村的土地承包和经济分配权益落实在具体行动中,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农业、林业、民政、妇联等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互动机制,齐心协力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好。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可以共同开展调查,认真协商解决方案,努力争取还权于受侵害的农村妇女。认真总结推广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 周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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