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沪结〔2008〕3号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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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暂行)
一、为了确保全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有效控制风险,根据总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分行有关具体实施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基本规定
(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可以开立即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即远期付款信用证)。
(三)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
(四)国内信用证的几个时间要求:
1、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3、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相关资料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如果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不符点一次性全
部通知交单行。
(五)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应由指定网点办理。
(六)开立国内信用证缴纳的保证金实施集中化管理。
(七)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坚持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即营业经理掌管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密押经办进行信用证索押核押操作,信用证或修改书打印柜员保管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相关要素管理:
1、凭证管理:
(1)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应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国内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来单通知书、不符点通知书等其他各类通知书均为一般凭证。
(2)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各类业务凭证均应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管理。
2、印章管理
(1)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开证指定网点的营业经理掌管。
(2)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凡需刻制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的,应由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分行运行管理部审批,再由分行上报总行申请刻制。
(3)每个开证网点只允许刻制一枚国内信用证专用章。
(4)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的使用、销毁、保管等管理要求比照汇票专用章的管理要求执行。
(5)国内信用证业务密押采用系统自动编押的方式,由网点密押经办人员使用主机系统索押和核押交易进行国内信用证的编押及
核押处理。
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及审核
1、申请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支行公司业务部门提交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开证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在开证申请书以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受理行初审后,应及时报送分行授信审批部。
3、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收到受理行提交的资料后,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2)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3)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审核无误后,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开证的,应在CM2002系统上完成审批流程的处理并发放国内信用证业务许可证。
4、若需要求客户缴纳保证金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后,在发放信用证业务许可证的同时发放保证金缴存电子许可证。
5、指定网点在收到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业务联系单、电子许可证及客户提交的保证金划款凭证后,应核查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上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后退交申请人。
指定网点使用[2164 保证金缴存/追加]交易缴存保证金。在结算账号栏必须输入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号。同时按规定向开
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会计分录:
借:201099 其他单位活期存款—XX申请人户
贷:231001信用证短期保证金
借:有关科目
贷:511001人民币结算业务收入
6、如涉及抵押、质押或保函的,业务部门应根据支行信贷部门出具的联系单登记相应的表外账户。有关单证资料由支行信贷部门比照贷款档案保管。
借:800099 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贷:832699 待处理抵质押品
(二)开证录入
1、指定网点应根据第二联开证申请书以及信贷部门出具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许可证,使用[5450国内信用证开证录入]交易录入国内信用证的相关信息。
交易成功后,使用空白A4纸打印开证信息。凭证打印的格式和内容类似信用证正本,但增加了交易地区、开证网点、柜员、交易信息等内容,并区分基本信息和补充信息。
2、打印完毕后,录入柜员将交易打印的相关信息资料连同开证申请书一并送交复核柜员进行开证复核处理。
(三)开证复核、修改、删除及授权
1、开证复核
指定网点开证复核柜员使用[5452国内信用证开证复核]交易,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复核。
柜员完成业务的复核过程后,系统更新信用证基本信息记录的处理方向为“2-待授权”,并记载复核柜员等信息;选择“转修改”时,更新信用证基本信息记录的处理方向为“3-待修改”,可由原录入柜员进行转修改的操作。
2、开证修改
(1)开证基本信息的修改必须由原录入柜员进行处理。
(2)原录入柜员对信用证基本信息记录复核、授权后状态为“3-待修改”的数据,可使用[5451 国内信用证开证修改]交易对开证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完成后,应使用空白A4纸打印“信用证补充业务信息修改单”
3、开证删除
信用证状态为“待修改”、“待复核”和“待授权”的国内信用证,指定网点可以使用[5454 国内信用证开证删除]交易进行删除处理。
信用证删除交易要求CM2002系统将原开证业务许可证执行“冲正”功能。业务管理部门根据CM2002系统发送的信用证冲正许可证和返回的业务信息确认必须删除该笔业务,则选择“删除”,若删除柜员不是原开证录入柜员,则系统要求划卡授权。
4、开证授权
指定网点营业经理使用[5453 国内信用证开证授权]交易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授权。
交易成功后,使用内部记帐凭证打印表外科目付出和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信用证业务,并加盖业务清讫章后,将该套凭证送交原录入柜员,由其纳入营业日终轧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