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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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国资国企改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X〕170号)、《X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国资委〔X〕115号)和《X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X实际,现就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县属国有企业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县属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县属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X经济发展新常态,为推动我县经济稳增长和提质增效,建设“大美X、区域中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县属国有企业类型界定与划分
(一)企业类型总体界定。

总体将县属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又划分为商业类功能性企业和商业类竞争性企业。

商业类国有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企业。

具体包括从事重要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重要战略性优势资源开发、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武装押运等业务的商业类功能性企业;以及从事银行金融、加工制造、商贸流通、人力资源、旅客运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的商业类竞争性企业。

公益类国有企业是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确保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以社会效益为主,适当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

具体包括从事水电气供应、污水处理、新闻传媒、粮食储备、城市公共交通以及提供其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

(二)企业类型具体划分。

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具体分类,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反映共性与突出个性相结合、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定性分析主要从政府对企业的定位、企业职责、行业特性、业务性质等方面进行,是确定企业属性的主要因素;定量测算以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对企业业务板块中商业类功能性业务、商业类竞争性业务以及公益性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从业人员等四项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总值的比例进行定量测算,作为确定企业属性的参考因素。

商业类功能性业务主要是指企业承担政府指定的重要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等业务。

这类业务主要有以下特征:以服务政府战略目标为导向,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所处行业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基础性作用,有一定准入门槛或私人资本暂不愿意进入。

商业类竞争性业务主要是指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性业务。

这类业务主要有以下特征: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完全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公益类业务主要是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这类业务主要有以下特征: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调控,或者政府开放调整;收入不足以弥补成本时政府给予相应补贴,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结合定量测算,县属商业类国有企业划分为两种具体型态的标准为:商业类功能性企业,以承担政府指定的重要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主要从事功能性业务兼有一定竞争性业务,提供功能性产品和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提供功能性产品和服务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提供竞争性产品和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提供竞争性产品和服务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

县属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为: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

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类型确定原则上两项指标占对应总值的比重都应达到50%以上。

只有一项指标比重超过50%的企业,由企业申报县国资办根据其业务定位确定分类。

(三)企业类型方案制定与调整。

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类型确定,由县国资办负责研究并制定企业分类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当企业出现资产布局或业务属性重大变动,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重大变化,职责定位或发展战略重大调整以及其他影响分类结果的重要情况时,县国资办应及时对企业分类名单提出动态调整建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三、分类监管内容
(一)分类推进国有资本布局调整。

商业类功能性企业,要合理确定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支持其在服务政府宏观调控、承担重要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支持和鼓励其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资本投向,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培育一批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对于没有竞争优势以及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加快处置低效、无效以及不良资产,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公益类企业,要着力保障民生和服务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围绕更好控制企业成本,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公益保障能力。

(二)分类实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商业类功能性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权重,重点加强对企业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完成重要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重点考核投资回报、价值创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以及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和实际,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引入社会评价。

(三)分类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对组织任命和推荐的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执行,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设定过渡期两年的企业负责人薪酬,过渡期间按县政府审定的《X县部分重点县属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班子组建及负责人薪酬调整方案》执行。

商业类功能性企业,基本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高于商业类竞争性企业。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高于商业类功能性企业。

公益类企业,基本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高于商业类企业。

对试点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推行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分类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商业类功能性企业,实行社会跟随型和市场匹配型相结合的薪酬水平策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完成重要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质量等因素挂钩的工资总额决
定机制,采取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实行出资人直接管理与间接调控相结合,逐渐赋予企业一定的分配自主权。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实行市场匹配型薪酬水平策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紧密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采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以出资人间接调控为主,逐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

公益类企业,实行社会跟随型薪酬水平策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采取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出资人直接管理。

(五)分类优化投资项目管理措施。

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制定出台《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报批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权限,分类进行管理。

县国资办要从企业战略规划、投资计划、过程监督、项目后评价、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六)分类强化国资监管重点工作。

商业类功能性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在改革发展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
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公益类企业,重点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运营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分类明确社会责任核心内容。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明确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促进企业将发展主业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机融合,要充分发挥县属国有企业在安全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吸纳和增加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为政府分忧,凸显国企鲜明特色。

商业类功能性企业,要以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完成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和特定任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商业类竞争性企业,要以坚守诚信、促进和谐、实现保值增值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公益类企业,要以保障民生,确保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四、组织实施
县国资办在研究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各县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功能类型,制定更加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发展战略,完善更加契合企业功能定位的人事、薪酬、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更加适合企业功能定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县属国有企业要对下属子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报县国资办备案,推动企业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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