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就业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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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就业政策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的破产、吞并、联合等情况变得常见,工作已经不再是“铁饭碗”,出现了很多失业、下岗的情况,失业下岗就要再就业,因此,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本篇文章将通过对我国再就业政策含义与特征的叙述,进一步找出我国再就业的政策的不足之处,对我国的再就业政策进行分析,并相应的提出解决办法,来完善我国的再就业政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建立坚硬的基石。
【关键词】再就业;再就业政策;中国;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的破产、吞并、联合等情况变得常见,工作已经不再是“铁饭碗”,出现了很多失业、下岗的情况,让下岗人员再就业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不仅关乎着经济的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所以,在80年代中后期刚刚出现下岗潮的时候,国家就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客观情况的改变,原来的再就业政策已经不能完全符合现如今的情况。所以一个完善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再就业政策的确定迫在眉睫。
一、我国再就业政策的含义与特征
(一)涵义
再就业政策具体指中国在新时期出现的因为企业倒闭、企业合并、收购等原因而使部分工人下岗无工作做,扶持这些下岗人员然后又重新找到自己合适的工作的政策,就是再就业政策。这是一项国家的世纪工程。
(二)特征
我国的再就业政策有以下几个特征:
1,对发展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大
199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更拓宽了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定为全国性优惠政策,如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体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同时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优惠的贷款支持。
2、企业负担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安置
在国外,企业裁员后只负责向被解雇雇员提供补偿金,雇员以后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完全交由劳动力市场及雇员自己解决,与企业再无关系。在我国,企业减员安排职工下岗后,仍要负担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安置。企业负担三分之一,财政部门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
3、市场机制较弱
中国劳动力市场,与国外比较,尚需努力补足的方面较多。其一,就业服务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求,布点少,服务项目也较单一,其二,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较多,“门槛”较多,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形无形的限制较多。其三,工资机制尚未成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调配的有效机制。劳动力流动受非工资因素影响较大,受工资因素影响较小。
4、就业模式单一,再就业人员难以接受
在我国,就业模式多样化尚未被广大劳动者所接受。近年来,许多下岗职工对钟点工的工作难以接受,对社区服务性工作难以接受,认为这不是正式工作和就业
二、我国再就业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再就业政策还不够完善,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一)再就业体系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再就业政策中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待改进,目前的政策中还存在着范围不够科学,资金下发程序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优惠的范围比较窄,导致了很多再就业人员享受不到这个政策,而是享受本政策的门槛过高,让一些再就业人员无法享受本政策;三是再就
业优惠政策主要是按项目优惠,政策多,内容相似,认定复杂;四是再就业税收政策不能够完全的实现政策目标,使得一些条款成为空谈。再次,因为政策导向产生的负面效果严重,因为有了优惠政策,使得大部分企业主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的是见面税收,但是,这些企业大多是高利润的行业和产品,使得政策的最终受益人成了企业所有者,而不是最最应该受益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骗取优惠政策中的优惠资格,使得市场混乱,“好刀用不到刀刃”上。最后,还有一点,就是我们的就业培训政策有待完善,由于大部分失业人员自身素质偏低,大都是50、60后,因为文革而出现文化断层,缺乏必要的学科知识和劳动技能,难以适应新的岗位要求,影响了自身的竞争力。
(二)公益性就业组织给政府带来隐性负担
公益就业组织的建立初衷是好的,是为了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一般工作的待遇较低,但是相对来说稳定,并且有保险,退休后也有一定的保证,这些费用基本上是全部由政府承担,所以很多想再就业的人员都加入了这类组织。再次,公益性的就业组织出现了为了完成任务而制定岗位,就形成了为了岗位办“企业”的怪现象,从长远的角度看,是十分不利于市场就业体质良性发展的。
(三)低保政策与就业政策缺乏有效衔接,影响政策效力
低保制度的设定和我国现行情况,使得有关部门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收入很难进行科学、准确地核定。加之低保的外延政策过于优惠,如廉租住房、医疗救助、学生学费减免等,虽然已出台了低保与再就业政策的联动机制,但城镇低保人员就业积极性不高。
(四)现行再就业政策体系难以应付未来就业形势的需要
我国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人数与岗位需求的矛盾、结构不平衡的矛盾并存。一方面,劳动力供求失衡,“十一五”期间我国的青年劳动力数量增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类型要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就业岗位却在下降。据预测,到2015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9.8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7000万人,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3000万个左右。另外,劳动力自身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不符而产生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老企业破产倒闭,导致一批缺乏先进工作经验的老员工,而新兴的产业,技术要求高,进入门槛更高,人才还出现了短缺,这两方面,直接影响了就业与经济发展。
三、对我国再就业政策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调整完善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完善再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一,是要适度扩大范围,适当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扶持,不过,要注意本着经济发展的规律,这个法规是暂时的,因为集约型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二是要与金融机构建立共享的信用平台。严格实行资金审批过程。加快免息和贴息资金的下发速度。完善和调整再就业税收的政策,加大优惠范围,把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部分传统产业划到里面去;二是降低门槛,放宽条件,三是要对部分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合并。同时,加大税收间接优惠,如提高工资扣除标准等。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我的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就业形势也变得更加严峻了起来。因此,我国及时制定了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和条例,像展经济拉动就业,帮扶企业稳定就业,政策扶持鼓励创业,重点人群统筹就业,特别培训提高技能,加强服务促进就业”等6个方面的组合性政策措施。2008年至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并加强落实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在这些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2011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超过1168万人,全年外出就业农民工总数达1.53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稳定了就业局势。
(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
去年1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门颁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项举措在继续实施见面税务的同时,大大的扩大了再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对象范畴.这是进10年来第二次对再就业人员进行税务方面的调整和改革.这个政策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支持自主创业,新的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