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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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规定的需进行清算所得税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一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