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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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司法解释第17条: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可以 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 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 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 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 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 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300总吨以上的沿海船舶,责任限额为CMC第
210条规定的50%;
②300总吨以下船舶的责任限制
船舶总吨位/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 非人身伤亡 数额性质
20 21-300
54 000 1000
27 500 限额基数 500 每吨增加
③300总吨以下+沿海船舶的责任限制
Baidu Nhomakorabea
船舶总吨位/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 非人身伤亡 数额性质
3.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 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 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4.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 舶的责任限额;
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 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国务院批准、 交通部发布1993.11.15)
4万元RMB ×载客定额(船舶证书),最高 不超过 2100万 RMB。
(六)责任限制方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1.责任人要求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 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基金数额分别为第210条、第211条规定的限额, 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 利息。
以海上财产作为责任限额。 2、执行制度 船舶所有人仅以海上财产作为责任限额,债
权人只能申请执行海上财产。 二者被称为物的有限责任。
3、船价制度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航次终结时的船舶价值 和运费为限。
4、金额制度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登记吨数乘以每一 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以事故次数为标准,又 称为事故制度。
20 21-300
54 000 1000
27 500 限额基数 500 每吨增加
上述赔偿限额的50%
5.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46666 SDR×载客定额(船舶证书),最高不 超过 SDR;
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 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 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3、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
4、适应了海上保险事业的要求。
(三)海事索赔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运输 赔偿限额的关系
1、责任限制主体不同; 2、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的性质和种类不
同; 3、责任限额不同; 4、责任限制的程序不同。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演变
1、委付制度 船舶所有人将其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后,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 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 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为减 损而承担的责任
(三)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 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 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 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 规定。
二者被称为人的有限责任。
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
(一)主体 根据CMC第204条、第205条及第206条规定: 1、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救助人; 2、在受雇佣和受委托的范围执行职务的船长、
船员或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其他受雇人、代 理人; 第1类人员的雇佣与代理人 3、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
30 001-70 000 70 000以上
500
167
每吨
333
增加数
250
125
167
83
具体计算规则
1.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 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 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2.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 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 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二)限制性债权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 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 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 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侵权责任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 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违约责任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 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侵权后续责任
第九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学习重点与难点:
1.限制性债权的范围;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一、概述
(一)概念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
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 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 法律制度。 《海商法》第11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 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1号
(四)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 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 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 偿责任。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船舶总吨位/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 非人身伤亡 数额性质
300-500
333 000 167 000 限额基数
501-3000 3001-30 000
(二)意义
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海事业 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保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项功能:
1、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
2、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船舶为船长、船员 实际占有、驾驶,让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 船东、经营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不合理的,但若 让船长、船员承担责任将更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