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双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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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双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平度双语学校,英文表述为:
Pin gdu Bilingual school 。学校地址:平度市华山路 6号。邮编:266700。 网
址为:
第三条 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自愿举办,从事非盈 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4月经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准(批准文号:平教体 字[2005]1
号), 年 月在平度民政局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 申请登记。
第四条学校立校方略:
办学宗旨: 的广阔平台。
办学理念: 办学目标:
平度基础教育强
校。
办学特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 力的培
养,突出阅读、英语、信息技术、体育、艺术、科技制作 及其他高雅兴趣
培养,让孩子享受学习的快乐。
校训:厚德载物自强不息
校徽:(右图)含义:
中间是“展开的书卷”或“飞翔的大雁”造型:寓意学校的 文化立
校、书香育人”理念,象征“进入双语
篇章,志比鸿鹄任飞翔”。下方是字母“ S ”变形,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为师生创设实现人生价值
文化立校,书香育人,以人为本,立德树人。 创
设一流育人环境,打造一流师资队伍,铸就
人生翻开新
又和上方的“书
校歌: 《你我同心》 我们牵着手 要放声笑 我们风雨同 中的梦 并肩在风中 可低头哭 舟 一起呐喊高 天空再高 梦想要不停 相伴左右 歌 大海再深 追逐 想要的一定 紧紧相拥 微笑着向前
你我同心就一 拥有 悲欢荣辱与 冲
定成功 你我同心就一 共 旅途好艰苦
会看到那雨 定成功 你不会孤独 后彩虹 去编织那心
校风: 崇德 明礼 励志
进取
教风: 敬业 爱生 合作
创新 学风: 勤奋 博学 善思
高效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 办学层次:小学( 1-6 年级)到初中( 7-9 年级) 学历教育;
(二) 学制:九年;
(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 30 亩,小学 15 个班,初中 任你画最美的图画。 25
的
页”造型,一起构成字母“ y ”变形,“ S ”和“y ”分别是“双”
和“语”的汉语拼音首字母。
外围弧圈内,上、下分别是校名的中、英文展示,突出学校 的
中、英双语教学特色。
主色调“绿色”和副色调“红色”分别代表“朝气蓬勃的学 生”
和“热情似火的老师” ;底色“白色”代表 —一张白纸, 开拓创新”
个班,教职工 150 人,在校生 2550余人; (五)招生区
域:青岛市辖区; 第六条 学校由青岛顺先科技有限公司出
资举办, 时总资产为 4000 万元。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学校设立
,占总资
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 权等何
种资产出资) 。
第七条 学校依法办学, 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平度市教育 体育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的举 办者不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 董(理)
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 5 人(应 由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 或代表、校长、教职工
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 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 年 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理)事任
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任。首批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
(理)事按照理事 会章程推选。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
关备案。
第九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 (理)
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制
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
案;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制定和修改内
部管理制度;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
程;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
项。 第十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理)事会: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 1 名(学校根据办 学规模
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X 名)
。副董(理) 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董(理)
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 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 (理)
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 时,董(理)事
长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 开 5 日
前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 (理)事。董(理) 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须载明委托权
限。
第十四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 二分之一
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 数二分之一时方可
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 本届董(理) 事
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五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 加会议董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
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并 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
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 批机关核
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四) 五)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