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各类无线电业务技术材料要求

(一)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微波站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二)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

(三)雷达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6、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流程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1 号令发布)第二十条)

我委仅受理下列规定之外的其他卫星地球站的设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四)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申请设置上述卫星地球站的,以及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申请。

(五)业余无线电台

我委只受理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在我省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申请,本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请向当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香港永久居民在我省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含在内地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

(2)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表(国无管表17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表);

(3)操作证书;

(4)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

(5)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复印件。

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上述资料

(2)我委审核材料齐全后核发业余电台执照

(3)我委将核发的业余电台执照寄给申请人在内地居住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4)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该市业余无线电数据库后,将申请人业余电台执照寄给申请人或通知其本人前来领取。

2、外国人及港、台地区人员在我省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

余无线电台。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

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2)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3)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4)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5)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2)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