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提起储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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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提起储蓄合同纠纷

——段某莲等诉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

被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隆支行(以下简称莱商银行汇隆支行)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4日,以张某贞为户名存入莱商银行汇隆支行一笔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79500元,存单号为001044515,利率为1.875%。张某贞于2017年6月19日因脑疝死亡,生前与其妻段某莲育有一子张某成、一女张某美。张某成于2005年2月2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生前育有一女张某楠。

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于2017年8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莱商银行汇隆支行支付存款79500元及存款利息。莱商银行汇隆支行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

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市、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原告未提供上述证明书,故相应款项未支付。

【案件焦点】

莱商银行汇隆支行应否向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支付存款人张某贞名下的存款?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贞的钱款存入莱商银行汇隆支行,莱商银行汇隆支行开具存单给张某贞,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莱商银行汇隆支行负有依照存单的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因存款人张某贞已经死亡,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作为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贞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隆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存款79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官后语】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因为没有密码无法支取,存款人去世后,银行存款的继承就成了一个难点。

存款属于其遗产的一部分,银行为避免自身卷入遗产纠纷,所以取款程序比较复杂。去银行办理需要很多相关证明材料,而往往这些材料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这就造成了继承人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据此,获得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有两条路径,一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二是通过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本案张某贞的钱款存入莱商银行汇隆支行,莱商银行汇隆支行开具存单给张某贞,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莱商银行汇隆支行负有依照存单的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因存款人张某贞已经死亡,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作为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贞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当然,此类案件还有一个解决路径,就是即便各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也要互为原、被告,以继承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特别是对于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存款掌握不明的,可通过申请法院查询来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有一个处理难点就是张某楠作为代位继承人尚未成年。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张某楠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其母改嫁已近十年,不愿意参加诉讼,故案件更加难以处理。张某楠与其祖母段某莲孤儿寡母,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难以为继,又急需该笔存款维持生活。案件受理后,法院通过多方努力才得以成功劝说张某楠的母亲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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