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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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委托人的性质划分
1、个人信托 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分为 身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二者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 2、法人信托 是指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 而设立的信托。 3、通用信托 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为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为委 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二、我国目前信托业务分类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 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二、我国目前信托业务分类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 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2、代理类业务
是委托人按既定的信托目的,授权受托人办理 一定的经济事务。不向信托机构转移信托财产的 所有权,风险较小。
(二)按信托目的划分
1、民事信托
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托,也称为非盈利信托。
2、商事信托
受托人以盈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也称为营业信 托。
3、民事商事通用信托
介于二者之间
按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不同分类
(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起源与本质不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与资金借贷 活动 2、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多边信用与双边信用 3、基本职能不同:财务管理与资金融通 4、业务范围不同:业务范围广泛(业务对象、业务方式) 与资金 5、融资方式不同:直接与间接 6、收益分配不同:实际收益,规定利率 7、承担风险不同:委托人和受益人,银行 8、清算方式不同:不属于清算财产与属于清算财产
二、信托与其他一些经济活动的区别
(一)信托与债的区别 1、当事人关系不同:多边信用与双边关系 2、体现的关系不同:信任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 3、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同:信托受益人对特定的
信托财产拥有要求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债 权人不拥有对特定财产的要求权,在债务人破 产清算时,债权人无优先权
4、收益不同:实际收益计算与收益确定
4、在法律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如《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用的法律 为《信托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信托投资公 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 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 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关于规范集合 资金信托业务问题通知》等
3、债权信托
是一种以债权凭证为信托标的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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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事务信托
是以委托凭证为标的而建立的信托业务。
(八)按信托是否跨国划分 1、国内信托 是指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都在国内进行。 2、国际信托 当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跨越国界时称为国际信托
(九)按信托资金的处分方式划分
1、单一信托 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 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 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 产的方式。 2、集合资金信托 是指信托机构接受二个或 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 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 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 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二节
一、信托的基本特点
信托的特点
(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 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信托具有融通长期资金的特征 (三)信托方式的灵活(委托人范围广、财产形式多 样、目的多样、设计灵活、运用方式多样) (四)信托服务的多样性 (五)信托收益与风险的他主性
信托财产的损益与受托人无必然的直接关系,信托收益和 风险的承担主体不是受托人,而是受益人
案例:遗产争议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
遗产争议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是指在处理 遗产争议的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一位名望高、 信誉好的律师作为信托人管理有争议的财产,将有 关收益存入指定账户,并根据法院的指示将收益交 付受益人的一种做法。 此种做法有效地避免了财产因争议而处于无序 管理的状态。著名的“龚如心、王廷歆世纪争产案” 诉讼持续将近10年之久,就是采用了此种方式将数 百亿资产继续有效运作。
(六)按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本人分
1、自益信托
是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他益信托
是委托人为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七)按信托的标的划分
1、资金信托
也称金钱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拥 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与处分的信托业务。
2、实物财产信托
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实物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信托标 的,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 信托业务。
3、财产的占有权不同
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 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 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财产的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但委托、代理关 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委托人(代理人)进行 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5、受托人掌握的权限不同
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 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 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管理中, 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委托人 或代理人必须服从。
6、稳定性不同
信托契约的解除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 规定失去意义,因而解除条件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便 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和法人消灭;受托人(或 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由于委托、 代理的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因而委托、代理稳定性较差。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要有委托人、 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还可为多人。而委托、代理的 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 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 理管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 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1、民事信托
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 之内的信托。 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
2、商事信托
法、继承法、婚姻法、劳 动法等法律。
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 围之内的信托。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 法、海商法、保险法等。
(三)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划分
1、自由信托 信托当事人依照信托法规,按自己(委托人)的意愿自由协商而设 立的信托,也称为明示信托。 (1)契约信托: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契约而设立的 (2)遗嘱信托:按照个人遗嘱而设立 2、法定信托 是指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确定信托关系人而建立的信托。 (1)鉴定信托:信托关系的形成无明确的信托文件为依据,而由司 法机关从现实情况推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效力而建立的 信托; (2)强制信托:不考虑信托关系人的意愿,由司法机关依据公平正 义的观念,按照法律政策强制性建立的信托
第二章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本章提纲
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 第二节 信托的特点
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 一、信托业务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 信托业务 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信托性质划分
1、信托类业务
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为实现其指定人或自己的 利益,将信托财产转交给受托人,要求其按信托 目的代为管理或妥善处理,风险较大。
(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一般来讲,较为常见的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 信托、委托和代理三种。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 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 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 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 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 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
(四)信托与基金的区别
基金的基本原理是信托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政策下的 经营方式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 就是公开发行的。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 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
1、在门槛方面,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W起步, 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 推介; 基金的门槛很低,1000块起步,适合普通人群, 可以大范围公开宣传和推介 ; 2、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投 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 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 票和债券。 3、在监管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 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信 托计划的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二者区别
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 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 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 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 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 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 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 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 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 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 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 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 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12条2款规定,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五)按信托受益对象划分
1、私益信托 是指为了特定人(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 托,其受益人是给定的,一般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 定个人。 2、公益信托 这是指委托人为学校、慈善、宗教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设立 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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