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是指将财产所有权者(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交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按照事先约定的目的和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财产,为委托人及指定的受益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的基本组成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指信托设立时,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交付给受托人管理的人。
受托人是指被委托人管理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人,其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受托时约定的目的和方式管理和运用财产。
受益人是指享有委托人财产或财产权益收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将以受托人名义管理和运用财产,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信托的最大特点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不可分割性。
信托财产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单独存在的,与委托人及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债务影响。
不可分割性指信托财产不能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合并,也不能用来偿还受托人的债务。
信托的设立和内容需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以确保权益和义务的明确性。
信托的功能主要有保护财产、遗产规划、税务规划以及慈善公益等。
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可以将财产划归给专业的受托人进行管理,以保护财产,避免被滥用或侵害。
另外,信托也可用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可以在自己生前或身后将财产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继承税和财产纠纷。
此外,信托还可以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委托人可以将一部分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
总的来说,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通过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的方式,实现了财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很广泛的应用领域。
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者,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受 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信托与相似制度比较
代理
行纪
代理是一种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 被代理人仍然保留财产权,而代理人 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与信托相比,代理关系中的财产权 并未发生转移。
须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监管要求及措施介绍
市场准入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必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未经批 准的业务。
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 方面,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VS
灵活性与长期性
慈善信托具有灵活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可 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公益需求进行调整 和变更。例如,某慈善组织设立了一个长 期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环保事业和可持续 发展项目,通过灵活的信托安排实现了对 公益事业的持续支持。
06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核心内容解读
01 02
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03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其管理和处分必
什么是信托
一.什么是信托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在我国,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二.信托在中国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统计,2010年共发行2212只集合信托计划,发行规模达到3996.07亿元。
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目前,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三.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
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
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四.信托产品的种类1. 贷款信托类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
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目前数量最多的一种。
什么是信托
什么是信托信托,也叫做受托管理,是一种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作的方式。
信托受托人是指被设立的信托计划委托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将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对信托资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运营。
信托受益人则是直接受益于信托资产的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实体。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旨在帮助委托人实现特定的目标。
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管理、投资和分配这些资产的收益。
信托可以用来管理金钱、物业、股票和其他投资资产,也可以用来实现受托人在生前或身后的慈善目标。
信托的核心特点是分离所有权和受益权。
委托人不再直接拥有信托资产,受托人作为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按照信托文件或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
同时,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资产的收益或其他权益,但并不直接拥有资产。
信托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按照信托的目的和受托人的职责来划分,主要有生存信托、死亡信托、慈善信托等。
生存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信托,可以用来保护资产和为受益人提供经济支持。
死亡信托则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的信托,通常用来规划遗产分配和减少遗产税的影响。
慈善信托是设立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可以用来捐赠资产、设立基金会等。
在信托中,信托文件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文件,它确立了信托的目的、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受益人的权利和分配方式等。
信托文件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信托具有一些优点。
首先,信托可以实现委托人的财富传承和遗产规划目标,保护家庭财富不受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挑战的影响。
其次,信托在保护资产时具有灵活性和可塑性,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目标进行调整和变更。
此外,信托资产的运营管理由专业人士完成,有助于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信托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风险。
首先,成立和管理信托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律师费、受托人费用等。
其次,信托文件的具体规定可能受到法律和监管的限制,委托人的意愿可能无法完全实现。
此外,信托涉及到财产转移和授权管理,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受托人,避免信托资产受到盗窃、滥用或误操作的风险。
名词解释信托
名词解释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法律实体或金融安排,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参与者:委托人(Settlor),受益人(Beneficiary),和受托人(Trustee)。
以下是对信托的名词解释:
1.委托人(Settlor):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也被称为信托的创
始人或捐赠人。
委托人将资产或财产转让给信托,并制定信托
文件规定了信托的目的、规则和管理方式。
委托人通常拥有权
力设定信托的条款,包括确定受益人和指定受托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信托的最终受益者,他们是为
了从信托中获益而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
信托文件通常明确规
定了受益人的权益和权利,包括什么条件下他们可以获得信托
资产。
3.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是被任命负责管理和监督信托资产的
个人或机构。
受托人的职责包括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维护和
管理信托资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受托
人通常必须遵守忠实、谨慎和谨慎管理的法律义务。
信托通常用于实现多种目的,包括资产保护、遗产规划、慈善事业、税收规划和管理家庭财产。
不同类型的信托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适用规则,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管辖区和信托目的来制定。
信托是一个灵活的法律工具,可用于满足各种财务和法律需求,同时提供了资产管理和遗产规划的有效方式。
信托的设置通常需要依赖专业法律和金融建议,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最佳实践。
信托的基本概念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在金融体系。
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这些基本特征。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名词解释
信托名词解释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权益交给受托人管理和处置,以实现特定的目的或满足特定的需要的一种法律、财产关系。
首先,信托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受托人是被委托人,负责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受益人是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或者将来继承财产的人。
其次,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财产形成信托基金,明确定向受托人的目的,指定受益人及其权益,明确受托人的管理和处置方式,以及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
再次,信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受托人不能违背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权益,否则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信托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性,不容易被债权人追偿,并可以通过设定离岸信托等方式来实现更高的资产保护效果。
最后,信托是一种多功能的财产管理工具。
它可以用于财产的保管、增值、分配和继承等方面。
例如,父母可以把财产放入信托,为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家属提供财产的保管和支持;富二代可以通过信托来规划财产继承,实现财产的长久传承;企业家可以通过信托来管理企业的股权和分红,实现财务管理的专业化;慈善家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用于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发展。
综上所述,信托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财产管理工具,具有多样化的功能和用途。
对于委托人来说,信托能够保护财产、规划继承、实现慈善等目的;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需要以专业化、谨慎的态度管理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履行责任;对于受益人来说,信托可以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保障生活和未来发展。
因此,信托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应用。
信托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信托1、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非银行财产管理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构成了中国的金融四大产业支柱;在中国与银行业一同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同时又受到中国的“一法三规”的保护;2、一法三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3、一法三规:约束了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将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进行赔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3亿元以上、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保证信托计划的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的独立性、意味着两个财产是隔离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财产也是独立的;信托公司的各个项目也是独立的、不会因为这个信托计划财产亏损了去用另外一个信托计划财产补充的可能性发生;银监会要求的刚性兑付在这里就不多说了;2001年到目前为止,近14万亿的信托资产没有出现过一起本金及利息不兑付的;二、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一个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但又与银行一样归国家银监会监管;运营的信托公司68家;三、什么是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一款固定期限和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或浮动收益类的产品PE阳光私募;四、信托的运作模式1、投资者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给到需要借钱的企业或个人,然后按投资者的意愿取得固定或浮动的年化收益,基本年化收益在8%-12%左右浮动收益的另计,期限多为12个月、24个月或36个月居多50年也有;融资方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不超过50%的抵押率;抵押物以土地及在建工程、房地产现房最为普遍、质押物以债权类或上市公司股权或未上市金融股权最为普遍;另外每一款信托计划的风控增信还包含:连带责任担保、优先次级结构化设计、股权控制项目监管和资金监管;到期融资方归还信托本金及利息到信托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信托公司将本金及利息打到投资者当初打款的银行帐号;2、信托起投金额100万元,但300万以下只有50个人的名额,300万元的自然人名额不受限制;五、信托资金的投向1、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类城市建设、修路等2、房地产类商业地产和保障房建设等3、企业融资贷款类上市公司融资贷款等六、通过信托融资银监会要审核的条件1、融资方的企业资质及信用需要评估;2、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盖所融资金的本息3、融资方过去的经营如何所投项目是否有较高复合增长率4、抵押物净值如何一定低于50%抵押率抵押物变现能力如何5、一旦融资人还不起钱,是否可以及时变现抵押物以还本付息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如果遇到融资方借钱人还不起钱的做法是:先以自有资金垫付给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然后再自己去拍卖融资方借钱人的抵押物,因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的抵押率基本控制在50%以下,所以信托公司很乐意做这种事情;七、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的财产有6大风控增信措施1、抵押担保土地、房产并且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2、质押担保股权-常见的为上市公司股权和未上市金融股权、债权类-常见为政府的债权或应收帐款如遇上市公司流通股则质押率控制在40%以下并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3、连带责任担保审核连带责任担保人资产一定具备担保资格;4、优先次级结构化若赢利-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做为优先投资方享受优先盈利、若亏损-次级融资方或者其它机构资金做为次级投资方享受优先亏损,以保证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垫付;5、股权控制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直接控股融资方借钱人或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如出现融资方借钱人还不上本金及利息的时候可以立即在不需要任何公证的情况下直接处置融资方或项目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变现并还本付息;6、每发行一款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都必须做到尽职调查,然后交由银监会一一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托计划才允许发行;且信托法规定: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委托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将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进行赔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备注:由于这6项风控增信措施使得信托成为一种“收益稳健、风险可控”的新型理财方式,受到大量的高净值流动资金在100-300万元客户的青睐,目前信托管理资产近14万亿元人民币,均100%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且信托已超越保险成为中国金融业第二大产业支柱;银行信托详细介绍: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是以中间人身份所进行的一项银行业务,可将其归入中间业务范围;在信托业务中,拥有信托财产的人通常称为委托者,他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把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接受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则为受托者;委托者把财产委托给受托者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这种行为就是信托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会产生收益,享受信托收益的人,则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托者本身,也可能是第三者;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信托的种类按不同的信托对象、目的、业务内容可有多种划分方式;按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目的分为盈利信托和非盈利信托;按受益对象分为自益受托和他益受托;按信托受益范围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按信托业务的内容可分为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按信托行为发生的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信托业务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可分为国内信托和信托;按信托事务的性质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其职能有三:金融职能;因为信托着眼于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通过信托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职能;因为信托的产生是从财务管理开始的;所谓财务管理就是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和处产;就我国银行信托部门办理的业务来看,都具有财务管理职能;信用服务职能;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法人、团体提供内容丰富的信用服务;我国银行目前开办的信托业务有:信托存款;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自主使用的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但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用吸收的一般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并计收利息的一种信托业务;信托投资;信托机构以投资人的身份直接向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信托投资的来源是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和长期稳定的信托存款;财产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将财产向指定或不指定的单位出售或出租;委托贷款;信托机构按委托单位的要求,使用委托单位预先交存信托机构的贷款基金,按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委托投资;委托人以准备进行投资的资金交存信托机构,委托其向指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信托机构代为监督企业的管理和收益分配;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有三类:1、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信托贷款;如我行前不久代为推介的一款贷款类信托产品,用于山东鲁能集团公司的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期限三年,预期年化收益%,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期间可开放申购和赎回;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2、权益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某一公司的应收债权;如我行发行的一款权益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天津隆康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应收款,期限261天,预期年化收益%,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3、股权类信托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股权,收益来源于股权转让价款;我行在2009年11月推出的一款股权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昆明市国资委持有的昆明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量股权,未来该股权由昆明市国资委向信托公司溢价回购;回购资金来源为呈贡新区8013亩土地的出让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产品期限为1095天,预期年化收益%,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0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投资收益来看,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比银行定期存款要高很多,如现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为%,以1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所得利息是2250元;若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按年化平均收益率4%计算,10万元本金所得收益为4000元,两者相差1750元;从资金的安全性来看,银行信托理财许多都有了创新产品,比如在信托产品中增加了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的担保,有一些在产品中增加土地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等,在收益分配上引入了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等方式,这相当于给资金的安全加了一把锁;有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产品一般是本金不保底、收益不封顶,比起一般公募理财产品,其风险比较大;”但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则往往会考虑到本金的保底及收益问题,所以它会对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和把关,较大程度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投资、基金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追求收益稳健的投资者来说,需要在投资组合中增加一些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品种,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信托基础知识汇总
信托基础知识汇总1.什么是信托2.信托的分类3.信托的优缺点4.信托的应用领域1.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个人或组织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按照设立信托时约定的用途和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方式,是一种法律关系。
2.信托的分类根据信托的设立方式,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慈善信托、教育信托等。
民事信托是指为了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如家族信托、企业信托等。
3.信托的优缺点信托的优点包括:可以实现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可以避免财产的侵占和浪费,可以实现财产的长期规划和传承。
信托的缺点包括:设立和管理成本较高,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管理,信托的受益人权益受到限制。
4.信托的应用领域信托在各个领域都有应用,如个人财产规划、企业资产管理、慈善公益等。
在个人财产规划方面,信托可以用于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在企业资产管理方面,信托可以用于企业的股权管理和股权激励;在慈善公益方面,信托可以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以达到保障受益人利益的目的。
2.信托起源信托起源于英国,最早用于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随着信托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成为了一种广泛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接受委托人的资产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4.信托的优点信托具有资产保全、资产传承、税务优惠等多种优点。
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提高了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信托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而非契约关系。
信托概述
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
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第一章 信托概述
12
(四)信托合同
1.信托合同的特点
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一定财产为中心,为实 现一定信托目的而设定信托关系的契约。 信托合同是确认是否建立信托关系的唯一依据。
2.信托合同需要明确的内容
明确信托目的 列举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标的物 )的内容 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限
委托人权限——提交的信托财产须是拥有民法上的控制权和处 分权的自有财产 受托人权限——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限,依据信托合同进行 管理和处分 受益人权限——享受信托收益,并拥有对受托人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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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行为 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 信托合同
6
(一)信托行为
1.定义 1.定义:因设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委托行为。 定义 2.两种基本形式 2.两种基本形式
习惯性信托行为 定义:因习惯与信任自然形成的委托行为,早期信托行为 特点:受托人多是亲朋好友;以情义为基础,不计报酬;是 一种自然形成的托付关系。 适法性信托行为 定义: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设定信托为目的, 用签订合同的书面形式发生的法律行为。 特点:受托人是取得注册经营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对受托人 而言是有偿的营利性行为;既受法律约束也受保护。 形成适法性信托行为具备要件: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 特定的目的性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一)按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进行分类
(二)按受托人是否营利进行分类
(三)按信托目的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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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信托目的进行的分类
(一)按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进行分类
公益信托:指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的 社会公众受益而设定的一种信托。(受益人范围较宽) 私益信托:指委托人为了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受益 人范围窄,一般又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受益人范围较窄)
信托的概念
1.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目的(2)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利息、红利等),也归入信托财产。
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3)信托关系人(4)信托行为(5) 信托报酬(6)信托结束3.信托的本质:(1).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
(2).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3.)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选择)4.信托起源的基本线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英国的“尤斯”制度。
5.“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6.信托的发源地;英国7.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
8.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9.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10.英国金融信托的特点:(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11.信托的职能:(一)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
(二)融通资金职能(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四)社会投资职能12.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一)按信托性质划分为狭义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两者的本质区别:信托需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代理不需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详解
信托一,信托的起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
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
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
11世纪的英国,臣民笃信宗教,人们在死前大多将土地捐赠教会,教会与统治土地和臣民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为了保护领主的利益,13世纪初,英国亨利三世下令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的,要得到领主的许可,否则予以没收,以此来禁止人民向教会捐赠土地。
为了逃避《没收法》的限制,人们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的方式创造出“尤斯制”,即臣民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第三者,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
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这种方式也叫“信托” 。
信托制度出现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日本。
1886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最早的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公共信托公司”。
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基本上都以赢利为目的,这样,受托人就从原来的单纯提供无偿服务发展为办理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托业务。
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具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信托的发展是以股份公司的发展为基础的,主要是以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信托;美国信托一开始就以法人受托为主。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
日本信托业务主要是金钱的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也以融资为目的。
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
名词解释信托
名词解释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操作和处置的一种特殊财产安排方式。
信托是一种依法设立的法律关系,具体内容和效果由信托契约约定。
信托契约是成立和运作信托的基础文件,通过资产的转让、投资、监管等方式,实现委托人的财产安排和利益实现。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人和财产的拥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则负有管理和处置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专业信托机构。
信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由财产拥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构成的三权分立的经济实体,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比较清晰。
信托的核心原则是受托人原则,即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置,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操作,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在信托契约中,委托人可以设定一些条件、限制和目标,以及规定信托财产的用途、期限和受益人等事项。
受托人在执行信托时需要遵循契约的规定,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信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信托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信托各方具有约束力。
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应尽到最大努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意愿和契约的规定。
委托人在信托的进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可以随时了解和监督信托的执行情况。
信托在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和慈善公益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
通过信托,委托人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值财产,实现财富的传承和延续。
受益人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提高生活水平和财务状况。
同时,信托也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了一种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总之,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安排方式,通过设立信托关系和签订信托契约,实现委托人的财产安排和利益实现。
信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信托各方在执行信托过程中需要遵守契约的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信托对于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和慈善公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是什么意思关于信托是什么意思信托,是指信托人(受托人) 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之名义代他人(委托人) 购销或寄售商品,并取得报酬之法律行为。
信托是什么意思,请参考!信托是什么意思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之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啦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之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之委托人,受信于人之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之受益人。
术语释义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之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之委托人,受信于人之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之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之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之利益,将财产上之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认识差异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之国家,其定义有较大之差别。
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之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之定义达成完全之共识。
国内概况我国随着经济之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之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之概念进行啦完整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之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之意愿以自己之名义,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目之,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之行为(2001年发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基本术语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之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之信托目之,需要签订不同之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之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之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之效力。
信托概念定义和特征
• 信托旳成立流程
项目接洽 尽职调查
产品设计
财务分析、 法律提议
内部风险 审查
市场发行
银行审查发 行
项目后续监 控
银行资金监 管
信托产品旳优势
信托旳产品优势
8%-12%
信托旳产品优势
信托旳产品优势
• 信托旳独特优越性
• 1.全部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 产旳全部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 所产生旳利益。
民币,且能提供有关财产证明旳自然人; • (三)个人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出20万元人民币
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出30万元 人民币,且能提供有关收入证明旳自然人。
集合信托旳受益人和委托人必须是同一 种人吗?
• 我国《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方法》第 五条要求:“参加信托计划旳委托人为惟一受益 人。”即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同一人。《信托 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要 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能够向其他旳 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旳信托单位。信托企业应 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旳有关手续。”
任何人都能够成为信托计划旳投资者吗?
• 《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管理方法》中要求旳合格投资者。 • 首先,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旳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旳其他组织。 • 其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一)投资一种信托计划旳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旳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旳其他组织; •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出100万元人
原因
变相旳存贷业务过多
贷款投放
助长固定资产投资
成果 拟定业务范围 业务清理,明确资金起源。
信托的概念
信托的概念
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个人或机构将其财产转让给被委托人管理,并要求被委托人按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和授权,对财产拥有管理、运用、处分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委托人所规定的目的,并按约定方式将收益转让给指定的受益人,以达到保障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2. 信托的内容
信托的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委托权利、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权利等。
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的所得、管理、运用和处分等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定,以便实现制定的目标和落实具体的要求。
3. 信托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
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益性信托和私人信托,按照受益人的性质可以分为公益性信托和私人信托。
此外,还可以按信托的形式、用途、管理方式等多种标准来分类。
4. 信托的优点
相比于其他的财产管理方式,信托具有以下优点:
(1)实现了委托人的财富保值增值,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2)信托制度规范,具有法律保护力度,并采取多重安全措施,保障财产安全;
(3)可以满足委托人个性化的财产管理需要,并为委托人的财产规划和财富传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5. 信托的适用范围
由于信托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所以在资产保护、遗产规划、家族财富传承、慈善事业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同时,在融资、投资等方面也被广泛应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财务管理方案。
6. 结语
总而言之,信托是一种先进的财产管理方式,可以为个人和机构实现财务管理、资产保护、财富传承等方面提供多重选择,并具有法律保障,值得广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选择和使用。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杨长汉1什么是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出于对他人或组织(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赖,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
他人在管理、处分该财产时,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所得收益,由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享有。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
信托有哪些特征?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2.什么是什么是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的一些专业用语
信托的一些专业用语1. 信托(Trust):一种法律关系,建立在信托人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并委托受托人按照设定的条件管理和处置这些资产的基础上。
2. 信托人(Trustee):信托的设立人,将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按照设定的条件处理和管理这些资产。
3. 受托人(Beneficiary):信托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资产的收益权或使用权。
4. 信托资产(Trust Property):信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管理的资产,可以包括现金、股票、房地产等各种形式的财富。
5. 信托契约(Trust Deed):信托设立时所签订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信托的目的、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信托资产的用途等相关内容。
6. 授权(Authorization):信托人在信托契约中明确授予受托人处理信托资产的权力。
7. 托管(Custody):受托人管理和保管信托资产的过程,包括资产的收取、储存、保管和发放等。
8. 投资策略(Investment Strategy):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规定的目标和限制进行投资的方针和方法。
9. 收益(Income):信托资产产生的利息、分红、租金等流入受托人并用于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
10. 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收益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11. 估值(Valuation):对信托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的过程,用于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12.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信托的相关信息和文件都应该受到保密,不公开给除相关受益人之外的人员。
13. 收益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将信托收益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14. 偿付能力(Solvency):信托资产能够满足信托契约规定的偿付义务的能力。
15. 指定受益人(Designated Beneficiary):信托契约中指定的可享受信托资产收益的特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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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首先,信托业诞生时缺乏信托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其次,信托制度建设滞后且极不完备。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3、第三次清理整顿是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4、第四次清理整顿是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2、信托投资公司的整合保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重新登记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托、上海国投、华宝信托、重庆新华信托、大连华信、山东英大、爱建信托、陕西国投、中海信托、北京国投、西藏信托、重庆国投、深圳国投、厦门国投、平安信托、中泰信托、吉林信托、山西信托、东莞信托、浙江信托、金新信托、金港信托、金新信托、甘肃信托、西安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山东信托、伊斯兰信托、黔隆信托、苏州信托、外经贸信托、庆泰信托、西部信托、江苏信托等。获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领到“准入证”,具备了全面开展规范化信托业务的基本条件。
2001年1月10日,人总行颁布了《信托(信托专题:/special/xintuo/)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自1999年启动的我国金融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工作接近尾声,截至目前,全国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应彻底退出信托市场、摘去信托机构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对外公告摘牌的公司达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将合并保留为60家左右,其中50家已经经过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核登记。当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入关键的转折时期,过去严重偏离主业的信托业务正在完全放弃,新的规范化和规模化的信托投资业务正在兴起。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清理整合,业务回归本位,朝着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方向发展。然而,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如何找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和确定业务发展策略。本文主要就此发表一些看法,供同仁参考。
(二)我国信托业的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却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一直陷于“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在具体业务上,信托公司其实一直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可谓“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综观信托业24年波动徘徊的历程,其症结可以用“不务正业”四个字来概括,换言之,功能定位混乱、主次业务颠倒是信托业不断出事儿的根源。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1、第一次清理整顿是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顿是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的与银行类似的业务,真正的信托投资业务也有开展,如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浙江省内第一只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个人特约集合委托存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经验,在1999年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前,信托投资公司仅剩下239家。
5、第五次清理整顿是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现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出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三)我国信托业的现状
据最早的文字记载,信托是来源于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托,则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英国现代信托业却不如美国、日本发达。开办专业信托投资公司,美国比英国还早,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
从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对原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拟合并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经过了重新审核登记。此次清理整顿采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变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并让其彻底退出信托市场,另一方面通过资产整合和进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审核登记了部分信托投资公司。
在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全行业先后经历五次清理整顿。在历史跨入新世纪之时,伴随《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信托业终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我国的信托业也必将为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即财产管理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国外已有3800年的历史,因为它一头连着货币市场,一头连着资本市场,一头连着产业市场,既能融资又能投资,被誉为具有无穷的经济活化作用。用美国信托权威思考特的话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在国外将个人财产及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记发牌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经过了资产重组,卸掉了历史的债务包袱,充实了资本金,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诚信为前提条件的信托业必将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
1、我国信托业目前的政策支撑
当前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礼、重组、整合之后,主要体现出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