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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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的法律制度.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 本文由小松鼠文库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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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公元960年——公元 公元1368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五代的法制
一、立法方面的发展 (一)编敕 (二)刑统 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罚的变化
杖刑逐渐得以取代一些笞、杖、徒、流罪名。 开始将一些罪犯在执行普通刑罚后再附加“刺配”刑。 死刑方面出现了许多残酷的处死刑方式。最为著名的 就是“凌迟” .
一、宋朝的立法状况
1、法制指导思想 (一)尊法重法,充分发挥法律在推行基本国策方面 的重要作用
“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宋太祖 “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 苟能读之,益人知识。”宋太宗 (二)立法贵乎中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三)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宋神宗
立法思想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 宋刑统
宋 时 法 律 制 度
编 敕 立法活动 编例 条法事类
法律形式 法律内容 主要变化 司法制度
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完善诉讼审判制度
2、宋朝的立法活动及主要法律形式 、
(一)《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朝初年制定, 宋朝初年制定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一是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律文之后,附有经过选录 的,自唐开元二年至建隆三年之间带有刑事规范的敕令。 二是篇下设门,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所谓“门”, 就是把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个 单元。 《宋刑统》的篇目与内容大体因袭唐律。较大的变化, 是规定了“折杖法”。所谓“折杖法”,实际上是流、 徒、杖、笞的代用刑 。 “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它的适用,使“流罪得免远 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二)、 编敕 ——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 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 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 之处,然后再颁布, 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1)编敕的活动极为频繁,数量繁多 (2)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 (3)编敕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提高
编敕特点: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 地位提高,甚至达到破律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 与刑罚规定。
(三)、编例 )、 唐以前的“比附”,宋时叫做“例”。所谓 “例”,即指成例,也就是依前事作为后事的标准、 依据。 “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案例,一 为“指挥”,即尚书省与吏、户、刑部对下级官署的 指示. 在宋朝审判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其 后因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司法镇压,遂为惯例。尤其是 南宋秦桧专权时期,例成了统治者排斥异己、镇压人 民抗金活动的御用工具,其效力远在律、令之上。史 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依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 则事皆泥而不行。”
(四)、条法事类 )、
南宋时期的《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编纂 法典,改变了按法律形式汇编体例。 现残存《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一部主 要法典。
刑 法 内 容 的 主 要 变 化
重法地
盗贼重法 折杖法 刺配刑 凌迟
刑罚变化
民商类法规的变化——契约 民商类法规的变化
1、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 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印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宋 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 (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 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 2、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形 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3、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 的租赁称为庸、雇。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 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4、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 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 借贷称为出举。
继承——绝户、立继和命继 绝户、立继和命继 继承 绝户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
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是指家中无男子继承。 夫亡而妻在” 绝户是指家中无男子继承。 “夫亡而妻在”, 立继从妻,称为“立继” 夫妻俱亡” 立继从妻,称为“立继”。 “夫妻俱
亡”,立继 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禁榷立法 禁榷立法 禁榷范围,除了传统的盐、酒、茶以外,增加了 铁、等
户绝遗产归属案 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枪,遭主 人抵御,强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夫妻二人 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身亡。宋代户中人 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营 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入 官。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 给了已经出嫁的亲女儿。此案报到刑部后被 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 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亲 女儿,是儿子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 财产。
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
加强中央集权 宋朝实际上将原本属于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即 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划归三司,所剩下的行政权大 多由皇帝直接行使。这在实际运作中,加强了皇权, 并形成了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专制中央集权体制。 分散地方机构的职权 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宋代的科举考试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最主 要的表现就是殿试制度化。 官吏的课考 宋神宗年间,在唐朝“四善”课考法的基础上, 制定了“四善四最”课考法。其中四最是:断狱公允, 赋入不扰;均役屏盗,权课农桑;赈恤饥穷,导修水 利;户籍增衍,整治薄书。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与审刑院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审刑院 大理寺 刑部与审刑院 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 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 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 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变法后,裁撤审刑院, 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与行政级别相适应,分为路、 州(府、军、监)、县三级。路设提点刑狱官,简称 提刑,或称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 机构。 3.开封府 .开封府
鞫谳分司制和翻异别勘制
鞫谳分司: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专 职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 事别由他员负责。二者互相牵制,不易作弊。前者称 为鞫司,后者称为谳司(又称法司)。 翻异别勘制: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 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 理。翻异别勘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 度。 发达的法医学 宋慈《洗冤集
录》
[沉香蒙冤案 沉香蒙冤案] 沉香蒙冤案
北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杭州百姓裴氏之 妾夏沉香在井边洗衣,裴氏的长子献,戏闹时误附井底 而死,裴氏的正妻向官府控告,说夏沉香有意将儿子挤 到井台掉入井中身亡的。知州先委派录事参军杜子方审 问,夏沉香不肯招认故杀罪名,后又由司户参军陈圭, 司理参军秉道二人再审,仍与第一次的供述相同,便据 此断夏沉香从杖一百放归。路提点刑狱官陈睦在审查州 府案件时,认为此案判的不当,便奏请将杜、陈、戚三 人罢免官职。知州又委托秀州官吏张济掬审理此案,许 诺若此案审结,则以其才荐官。而张竞断沉香以死罪。 为此苏东坡曾诗云“杀人无验终不快,此恨终身恐难 了”》其后陈睦回到京师,久居而无官职授受,便向一 自称能知咎由的庙师寻问来事。庙师拒答,而向其亲属 问:“知道沉香吗?”陈睦闻此言而惶恐不宁。沉香一 案后经文人的渲染,增加了许多迷信鬼神的色彩,但它 是记寻宋代的诉讼制的典型案件。(《墨庄漫录》卷八)
三、元代的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法制指导思想 一是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元朝统治者实行种族歧视政策,将统治区内的 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 汉人、南人。 二是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
(一)立法活动
1、“大札撒” 、 大札撒” 2、《至元新格》 、 至元新格》 3、《风宪宏纲》 、 风宪宏纲》 4、《大元通制》 、 大元通制》 5、《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元典章》 6、《至正条格》 、 至正条格》
(二)立法活动的特点
1、敕令的汇编 、 2、重视判例 、 ——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内容庞杂, 内容庞杂
(三)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 3、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 (1)驱奴 ) (2)工奴 ) 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 (1)允许良贱通婚 ) (2)同姓可通婚 ) (3)收继婚 ) 收继婚, 收继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 为妻。 为妻。
(四)元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 中央: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中央: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地方: 地方:达鲁花赤 2、诉讼制度 、 限制诉权、 限制诉权、不得越诉 调解制度 代理诉讼制度的出现 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残疾人、法律规定不 许加刑的人,可以请人代诉,另外如闲居官员与百
姓发生诉讼,可以由其子孙代诉。但妇人、典客等 不得为人代诉。
3、监察机关 、 中央: 中央:御史台 地方:行御史台、提刑按察使(肃政廉访司) 地方:行御史台、提刑按察使(肃政廉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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