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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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的支付,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

第三条支付担保的含义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方)为工程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向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提供担保,确保工程款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

第四条担保方的条件担保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具有较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五条担保方式支付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保证担保:担保方对发包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抵押担保:担保方将其拥有的财产设定为抵押物,抵押物价值应足以覆盖担保金额;(三)质押担保:担保方将其拥有的权利设定为质押物,质押物价值应足以覆盖担保金额;(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服务。

第六条担保合同担保方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金额;(二)担保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费用;(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七条担保的办理担保方应当向发包方和承包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担保资料,包括:(一)担保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担保方的资产证明或权利证明;(三)担保合同;(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担保的解除在担保期限内,发包方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担保方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担保合同自动解除。

担保方应当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手续,将抵押物、质押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完毕。

第九条担保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终止:(一)担保期限届满,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二)发包方与承包方解除合同,且未支付工程款;(三)发包方丧失支付能力;(四)担保方丧失担保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担保与保险

工程担保与保险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 2)承包人任意中断工程; 3)承包人不按规定施工; 4)承包人破产、倒闭等;则保证担保人将采取多种 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直至 达到保证金额为止。
2021/7/23
工程保证担保的形式——付款保证担保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 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 由承包商按时支付,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 ——有三种保证担保形式:
2021/7/23
厦门市现状——政策
2003年,《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 令第103号),明确提出了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的实施范围、金额标准和提交时限等内容。
2005年12月31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担 保若干实施意见》(厦建建〔2005〕160号),标志着厦门市建设 工程担保制度已正式建立并开始试行。
2021/7/23
8.3 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涉及险种范围相当广泛,包括: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 工程质量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机动车辆险等。
2021/7/23
二者区别
首先,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保证担保涉及 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
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了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除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 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所规定的 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 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应积极鼓励开展符 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 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建筑〔2012〕140号发稿时间:2012-10-30 阅读次数:12)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2年10月11日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因恶意压低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引起的施工质量风险,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的计取、缴交和退还的管理,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进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34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岛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所属辖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的监督管理。

市、区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市、区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低价风险金的缴交金额,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具体的施工项目评标定标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四条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低价风险金从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保证金专用账户内。

中标单位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工程保证金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将银行受理回单提交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

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确认到账后向中标单位出具“担保金缴存确认函”,中标单位凭“担保金缴存确认函”领取中标通知书。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厦建筑〔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规范工程担保制度,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规范工程担保制度,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80 万元人 民币 以上 ,注 册资本 中以现金形式注册 的 00 资本 应 当 占7 %以上 ; ( 0 2)必须 与至 少一 家 以上 厦 门当地银行 签订业务合作 协议 ,并 已实际开展企业 融
城 市之一 ,从2 0 年开 始尝试在 全市范 围内开展 建设 06
工程 担保工作 。2 0 年 1月3 日出台的 《 门市 建设 05 2 1 厦 与管理局关于建设 工程担保若 干实施意见 》 ( 建建 厦 [ 0 5]10 )标 志着 厦 门市建设 工程 担保 制度 已 20 6号 初步 建立 并开始实施 。经过两年 多来 的实施 ,在 工作
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 资 、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 等行 为 仍然存在 ,致使 工程风险 因素大 大增加 ,工程 质量 、
担保业 务。随着 《 门市建设 工程 担保实施 办法 ( 厦 试 行 )》的实施 ,对专业 担保公 司承 接工程担保业务 的 要求有 了进一步 的改进 ,对专业担保 公司采用 了注册
资担保 业务 ; ( )向厦 门市建设 工程 交易 中心提 交 3
在本市 登记 的银行 业金 融机构 或注 册资本 1 亿元 人 民 币以上 的企业 对其在本市 承接的建设 工程担保业务 承
中不断发 现问题 ,不断改进 ,不断完善 、逐步探索 出 建设工程 担保 的一些经 验和做法 。在 这一基础上 ,厦 门市 即将 于今 年出 台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 保实施办法
( )推行 工程担保 制度 对于建筑市场诚信机制 一
的建 立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付保 函和承包 商履 约保 函 )的存放 和取回制度 。具体
做法是 :工程 项 目在 申办建设工 程施 工许可证前 ,业 主应 当将 承包 商提供的承包商履 约担保 、低价风险担 保的保 函或担 保书的原件 ;承包 商应 当将业主提供 的 业 主支付 担保 的保 函或担 保 书的原 件 提交 市 、区交 易 中心 保 管 。交 易 中心 提供 加盖 “ 件收讫 ” 证 明 原 印 章 的保 函或 担保 书的 复 印件 2 给提 交 人 。交 易 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5•【字号】厦府办〔2015〕22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5日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具有自建能力申请自建的,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重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担保费用计入工程

担保费用计入工程

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建建〔2008〕51号
索引号: XM00116-55-01-2008-019 (2008-09-03) 点击:661 字体: [ 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07〕24号)及《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厦建建〔2008〕33号)的精神,参考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中工程担保费用的计取情况,现就建设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业主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其他项目费”中计价,并包干使用。

其履约担保的费用以担保金额为基数,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注:1.按上述标准计算最高不得高于1.2%,最低不得低于0.2%,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取;2.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按一年的标准与超过一年以上部分的标准累计计取。

)有发生预付款担保的工程,其担保费用计算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计算;业主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三、招标工程的担保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费率标准应执行上述标准,不得优惠。

四、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事宜的请示

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事宜的请示

关于**项目
工程款支付担保事宜的请示
公司领导:
**项目已完成**,该项目与施工单位于**年**月**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条中未对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约定。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榕建筑〔2020〕95号第一点的要求(详附件1、2),该项目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书,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以保障工程款支付。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详附件3),依照施工单位**年**月**日提供履约保函(详附件4),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金额为**万元,担保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不迟于**年**月**日。

经咨询**可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保证费用按保证金额每个月万分之**计算,即保证费用为**元(担保期限按**个月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综上所述,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避免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建议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调整施工合同专业条款中**条中关于支付担保的内容,并与**签订开立保函协议进行执行。

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件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榕建筑〔2020〕95号
3.《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4.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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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2005-12-28]点击:7字体:[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X公司:为进壹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工程担保违法失信、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市招函[2005]73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及保证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X公司。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

建筑工程承包商依法、依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将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之上、劳务分包合同价在10万元之上的,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的额度和分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壹般为合同价的10%。

三、关于低价风险担保。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能够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壹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壹方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五、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仍能够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厦府办〔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

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信息网。

由人社部门牵头,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配合,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全面实行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严格落实《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厦府〔2008〕24号),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铁路、电力及通信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7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三、加大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力度。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房〔2007〕25号 厦建工〔2007〕52号 厦建建〔2007〕126号 厦建建〔2007〕116号 厦建建〔2007〕109号 厦建建〔2007〕37号 厦建法〔2006〕14号 厦建房〔2006〕10号 厦建工〔2006〕36号 厦建建〔2006〕78号 厦建建〔2006〕96号 厦建材〔2006〕4号 厦建房〔2005〕96号 厦建房〔2005〕50号 厦建房〔2005〕40号 厦建工〔2005〕127号
2010/7/19 2010/5/13 2010/5/5 2010/10/27 2010/7/15 2010/11/15 2008/2/2 2008/11/25 2008/9/3 2008/7/1 2008/1/29 2008/1/21 2008/1/21 200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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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确保厦门市民办学校校舍建筑结构质量和抗震安 全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设工程±0.00实施验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坚决采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 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事宜的通 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注重解决住宅设计中影响人居环境、环保等涉及 居住健康的质量通病的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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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 12 -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担保行为。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八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九条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担保。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属于前款所称的同一保证人。

- 12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工商注册地必须在本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允许开展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80%;(三)已与至少一家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企业融资担保协议,取得银行3倍以上额度的企业融资担保授信,申请备案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最近3个月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备案时点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下同)以上;(五)有必要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鉴于目前多数专业担保公司未取得厦门金融评信公司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定,对本条第(四)项的执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在过渡期内,暂不执行本条第(四)项要求。

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专业担保公司均须取得厦门金融评信公司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定。

专业担保公司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即可通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设数量限制。

备案为年度备案,每年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需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工程担保业务应当具有与所- 12 -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

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8倍以内;其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倍以内。

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5%,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保函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二条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限额的,可以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保函中约定各自的担保金额,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担保方式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但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 1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30天前,被保证人主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

续保提示情况应同时抄送交易中心。

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十八条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 12 -被保证人或保函受益人不得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

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第十九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中标价格)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承包商还应按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低价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至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90天至180天止。

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 12 -金。

第二十三条业主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说明承包商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如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四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应当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建设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建设合同额的10-15%。

第二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至该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 12 -之日后60天至90天止。

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也可相应地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与该段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相等。

第二十九条对于政府投融资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将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不需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

承接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应当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

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按工程建设合同额的10%执行。

第三十条业主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时,由保证人按照保函的承诺,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业主违约情况。

业主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范围内予以代偿。

- 12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后,应当在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承诺该专户只能用于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解付,所收取的所有工程担保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该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核查。

前款所称工程担保保证金,是指专业担保公司为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证人提供工程担保时,要求被保证人交纳的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包括按规定需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建设工程的低价风险保函,下同)提交交易中心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提交交易中心保管。

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2份给提交人。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交易中心保管。

业主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交易中心“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 12 -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文本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

交易中心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交易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交易中心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交易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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