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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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厦建重〔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活动(以下简称"代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7】4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甄别或审查后,具备工程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代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相应规模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代建业务。
第三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从业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实施考核,并对代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代建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
(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
(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或应急资金;
(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水平的国有投资公司;
(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或省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条件:
(一)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60%。
(四)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四月联合发出申报受理通知,并在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告,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公司改制文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代建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代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主要)代建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经济管理和业务行政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九)近五年内代建工程造价总额;
(十)代建项目材料汇编;
(十一)典型案例、材料;
(十二)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等)。
以上证书、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第七条对申请进入名录的单位,按照企业或单位的类别分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择优确定每组20家单位入选名录。
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时对各单位的造价总额、诚信记录(不良信息、良好信息)等指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造价总额(NSi)最高分值40分:根据申请人近三年内建设工程造价的总额计算得分,公式为:
申请人造价总额计分(NSi)=[申请人造价总额(N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造价总额(Nmax)]×40
(二)诚信记录(CXi)最高分值60分: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40分:申请人近三年内被本省、本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3分;被予以行政处罚和监管限制的,按区、市、省、部等层级每次扣5-8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处理的,按较重处理方式扣分,以上扣分直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公式为:
BLi=40-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记录信息(LHi)最高分值20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1、近三年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或相关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性业务检查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行政主管或相关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性业务检查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性业务检查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1分。
2、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单位的,每次加1分。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代建名录:
(一)代建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建设工程及业务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记入《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末满的;
(四)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和厦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级的和评为合格后五名以下的或因业务工作不佳且受到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代建工作或近五年内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条已进入代建名录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从代建名录中清出,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再次进入名录的申请:
(一)因情势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