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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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开采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1]75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1.07.23
【实施日期】2001.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75号2001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为规范探矿权评估工作,促进各地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委托事权的权限范围,依法行政。
二、确认工作要按照部制订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工作程序(附后)进行。
三、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由部统一印制,套印“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受委托机关确认评估结果后,同时加盖其机关行政章。
四、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束一项确认工作后,应及时向部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部提交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汇总表和工作报告。
五、部将对委托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确认工作违反国务院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部将中止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委托。
附件:1.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操作规程
2.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结果不确认通知书(略)
3.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略)
4.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略)
5.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会审)(略)
附件1:
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批准—通知—存档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