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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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云司基[2005]1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废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5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
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