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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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a0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5.12
【实施日期】2010.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
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普遍存在提前离岗、离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加大了队伍管理的难度。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
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现就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