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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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洞穴奇案探究
案情简介:
富勒撰写的洞穴奇案无疑是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虚构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莫过于1842年的美国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英国海上食人案。

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

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救生艇减轻负重;海上食人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人果腹。

霍尔姆斯案中,布朗号沉没之际,先是有三十位基本为儿童的乘客被无情抛弃在船上与之一起沉没。

之后,载有四十二人的大艇(救生艇)因超重濒临沉没,无奈之下,三名水手先后将八个男人和两个女人抛出船外,剩余的人因此获救。

海上食人案中,澳大利亚游船木犀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芜菁罐头。

之后,其中两人杀害了身体状况最差、没有亲人的第四人,其余三人以其尸体为食,存活了下来。

最后,当这些行凶者获救并返回陆地,毫无例外地遭到了谋杀指控,而他们,也都提出了所谓的紧急避难的抗辩。

关于这些行凶者是否有罪的争论,自案件发生之日起便没有停息。

而富勒虚构的洞穴奇案里,五位探险队员被困山洞,救援受挫的情况下(十位救援队员牺牲,山洞里无水无粮,被困者无法坚持到获救),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杀死第五人并将其吃掉(第五人率先提出此建议而后撤回,最后同意)。

于是出现了同样一个问题:四人是否犯有谋杀罪。

富勒有意识地将案件发生地从大海转移到纽卡斯国的山洞里,使得管辖权问题尖锐化。

又使洞内五人与洞外的救援人员通过无线电保持联系,确保五人未“与世隔离”。

而且,与医生,工程专家的交流使得五人清楚认识到没有食物便不能坚持到获救。

此外,通过五人与救援人员约定日期进行救援,暗示了五人对探险的风险是有预期的。

同时,富勒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

十四位法官的判决简述:
富勒笔下的五位大法官: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认为: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是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因此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福斯特法官认为:被告是否有罪,我们应该遵循法律精神,而不是机械的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被告都是无罪的,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又会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位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来的。

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我选择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

基恩法官认为:从立法之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重视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我们应该维持法治传统,因此我的结论是维持有罪判决。

汉迪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法庭应该考虑民意,应当运用常识来处理本案,我认为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
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萨伯笔下的九位大法官:
伯纳姆:维持有罪判决。

斯普林汉姆:撤销有罪判决。

塔利:撤销有罪判决。

海伦:撤销有罪判决。

特朗派特: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戈德:支持有罪判决
弗兰克:赞成被告无罪
雷肯:支持有罪判决
邦德:选择回避,不参与案件
个人见解:
首先,我认为案件中的被告是有罪的。

古语云:杀人者死。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在其判决中也说到“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被告提出了紧急避险抗辩,看似有充分理由进行行凶,但这个所谓的紧急,其尺度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是否自身生命受到威胁便是紧急?那么,假设一个人身无分文,也无人施舍救济,在极度饥饿,即将死亡的情况下,他去行窃一块面包,甚至去暴力抢劫,置人死亡,他是否是无罪的呢?答案显而易见:他是有罪的。

为了自己的生命而去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毫无道理的。

现代汉语词典中,法律的解释为“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一种规则,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没有例外。

所谓“杀人者死”,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契约,之所以人人愿意履行此契约,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秩序,保护了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

因为此契约的存在,我们可以生活在人群中而不用太过担心无缘无故被人杀害。

而若是紧急避险抗辩成立,相当于为杀人者留下一线生机,此例不可开。

同时,从被杀害的那个人考虑,他无辜地失去生命,却无人为此负责,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也许有人会说,在与外界隔绝的山洞里,抽签方式的采用,使得新的社会契约成立,因此被告无罪。

以我观之,洞穴里的五人从未真正意义上与世隔绝。

一方面,他们通过无线电与外界保持着联系;另一方面,外界的搜救工作也从未停止。

此外,就一般意义而言,五人所处的山洞人在纽卡斯国的领土之内,五人的行为便应受纽卡斯国的法律裁处。

而他们所谓的人人同意的抽签方式,也是无效的甚至不合法的。

十四份法律意见书的存在,其实是因为两位作者在试图表现各自时代的法哲学流派。

根据洞穴奇案形成的十四份判决书,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坚不可摧,以及它在不同时代作为特殊的精神产物所标示的人类心灵所达到的层次和高度;另一方面,每一份法官意见书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词语,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该词语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之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无论是做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地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

何为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不可否认,法律具有价值取向性,说到底,是不同的道德标准。

十四位法官有着对法律的不同解释,作出了不同判决,归根究底因为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

一切,只是法律与道德的博弈或者说是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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