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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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晋政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2月27日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宏观调控,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根据国务院《“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以来,健康山西建设深入推进,建设中医药强省战略启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高,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彰显,群众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
1.资源总量持续增长。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41011个。
其中,医院1431个(含中医类医院21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9101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31个(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2个、卫生监督机构124个)、其他卫生机构48个。
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22.89万张、卫生人员36.29万名、卫生技术人员28.15万名。
2015—2021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从5.00张增加至6.58张,执业(助理)医师数从2.46人增加至3.26人,注册护士数从2.27人增加至3.57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从0.89人增加至2.14人。
2.配置结构得到优化。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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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并政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及防治结合。
5、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稳妥推进。
(三)目标任务。
到2008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设,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要提前实现以上目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1e7732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04.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晋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山西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推进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我省《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方案》《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统筹发展与治理,逐步探索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基层治理发展路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党建引领不断深化。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主任“一肩挑”比例逐步提高。
逐级健全党建联席会议、四级联动体系、调度通报、动态管理、跟踪问效等制度。
探索党建共同体、党建联盟等做法,建立起条块融合、双向用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格局。
──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指导3个区、4个街道及3个社区开展社区治理创新实验。
选树乡镇政府服务示范样板,推广易地搬迁社区治理经验,引领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探索推行“三下沉、两融合”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
──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加大投入力度,筹措资金近2亿元,撬动市县投入,大力改善社区服务设施。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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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
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
2. 通过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栏、讲座、主题日活动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等。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5. 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
11.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ed5f67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3c.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晋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及其配套文件,全省83个县(市、区)分两批开展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
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切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作和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在破解改革难题和制约瓶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力争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事业得发展的改革整体目标。
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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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1. 引言机构改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项重要的政治经济改革,旨在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机制。
山西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也需要进行机构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提高治理能力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2. 背景山西省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区,是一个资源型经济省份。
随着经济的发展,山西省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如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产业结构单一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山西省需要进行机构改革,以提高治理能力和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3. 目标与原则3.1 目标•优化机构设置,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提高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管的能力和效率。
•加强权力监督和公众参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2 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决策。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机构层级,简化行政程序。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
4. 重点任务4.1 优化机构设置•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合理调整和优化各级机构设置。
•减少冗余机构,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4.2 改进工作流程和程序•简化行政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
•推行电子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创新意识,鼓励实施改革举措。
4.3 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对机构人员进行全面评估,优化人员结构和配置。
•加强对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4.4 加强监督和督察•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机构工作的监督和督察。
•推行问责制度,严肃追究责任,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回应,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5. 实施步骤5.1 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改革工作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机构改革方案。
•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组织专家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2 逐步推进改革•按照优化机构设置的原则,逐步调整和优化各级机构设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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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69970d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7.png)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晋卫妇社[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妇社[2006]14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5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制定《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a555f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1d.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晋政发[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3号)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200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五日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乡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
现就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乡镇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布局,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活力。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要理顺条块关系和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三)政事分开的原则。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
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混员的问题。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dec5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61.png)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ef561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7.png)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长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8]54号)城区、郊区、潞城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辖区内各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街道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由政府举办或企业医院转型,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公立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为辅,鼓励中心办站。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准入,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医疗机构申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初审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批复准入,颁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认定书》,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准入条件的不予准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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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晋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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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晋卫[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晋卫〔2008〕114号)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应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员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岗位管理、合同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建立聘用单位自主用人,应聘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事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各类人员,应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待遇等。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热爱社区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相应的执业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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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篇一: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XX]13号20XX年3月12日印发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12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照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思路推进改革。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整合完善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同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2.省政府机构设置原则上与国务院机构设置相衔接。
从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出发,该对口的尽量做到上下对口设置。
3.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我省发展煤炭经济、实施环境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4.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二)理顺职责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着力解决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山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33f00ea19e8b8f67c1cb9be.png)
山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09-10-9 8:24:26 编辑:疾控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09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力争达到60%,农村达到10%;到2011年,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2.健康教育在全省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2009年11个市及50%以上的县启动健康生活方式行动,2010年达到70%,2011年达到90%;在地方电视台开辟“健康讲坛”栏目,开展《健康生活报》进社区、农村行动;全面开展控烟活动,积极创建无烟单位;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be73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d.png)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晋民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21〕23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2021年5月8日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民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4〕44号)相关要求,现就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为总目标,围绕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力、专业双支撑,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社工站为依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力量,打造专业社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蹚出一条新路。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社工站打造成为党宣传先进思想的阵地、贯彻路线方针的阵地、密切联系群众的阵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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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dc89c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9.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晋政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级各公立医院:《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结合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和我省省级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及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措施,省市同步,稳步推进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主要目标。
省级公立医院逐步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目标:1.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全面体现。
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基本破除,卫生总费用与我省国民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年度增幅低于我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查费用占医疗收入比重明显下降,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左右。
2.公立医院运营绩效显著提升。
公立医院自主经营权得到全面落实,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医疗服务流程明显优化,医疗服务安全更有保障,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更加合理。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b2853283169a4517723a37e.png)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加强和规范其管理,提高其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设置1所卫生院,由政府举办、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撤并乡镇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的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设置,原则上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为1:2-3,县城所在地不设中心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除承担一般卫生院的功能,还承担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承担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建档指导、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在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提供并组织实施辖区预防接种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1b94259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0d.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晋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的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山西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2.坚持社会化。
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3.坚持分类指导。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
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4.坚持多渠道投入。
以省、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投入,社区组织通过有偿服务增加收入,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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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
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
2. 通过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栏、讲座、主题日活动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等。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5. 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
11.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医疗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中心主任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
推进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各市、区(县级市)应逐步对现有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改造,纳入政府举办,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合理核定编制。
编制核定的依据是《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
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与辅助人员、康复床位医护人员若干名;行政管理与后勤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编制的5%。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对于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确需保留的医院内部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3. 人员竞岗聘用。
人员聘用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资格者,竞聘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经过竞聘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在不同机构调剂使用,可高职低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
如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4. 安置分流人员。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8)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附件9)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由所属中心负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和业务经费等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同时,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经常性收入与经常性支出间的差额。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附件10)执行。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与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解读一、改革的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社区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施,减轻城市医疗居民费用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改革的范围根据国家近期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范围,将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多样的实际,提出“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各市、区(县级市)应逐步对现有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改造,纳入政府举办,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既符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的方向,又有利于医改政策惠及更多的居民。
三、改革的特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明确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中心主任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并将政府的责任具体化: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作为一个整体,在编制核定、经费划拨等方面统一考虑,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财政补偿机制。
四、改革的步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与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有助于各项改革整体推进。
五、改革的思路推进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七、人事制度改革内容实行全员聘用。
包括合理核定编制、科学设置岗位、人员竞岗聘用、安置分流人员。
明确编制核定的依据是《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
明确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实行定编不定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聘用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资格者。
鉴于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人员数量差异较大,为缓解分流压力,提出经过竞聘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在不同机构调剂使用,可高职低聘。
同时为引进高素质人员,提出如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针对二级以上医院内部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确需保留的医院内部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八、分配制度改革内容实施绩效考核,重点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确定绩效补助,有利于调动社区卫生机构及人员的积极性。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依据是《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内容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和业务经费等通过服务收费(包括:开展公共卫生、上门服务及基本医疗等)和政府补助补偿,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同时,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经常性收入与经常性支出间的差额。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
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即按进价销售,不加价,有利于降低药价,减少居民就医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