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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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编制与调配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面向社会聘用新教师,需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有关程序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六条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

第七条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发展。

第八条积极引导教师从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中心小学向村级小学、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对教师的合理流动及组织调配安排,学校和教师必须服从全局,予以支持。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不得停薪留职。

第三章休假与工资

第十条事假

(一)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待遇,原则上不再批准事假。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请假1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临时事假累加每8小时按1天计算。

(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职处理。

(三)事假扣发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扣发70元。

第十一条婚假、产假和丧假

婚假、产假和丧假按法律法规执行,由校长审批。休假

时间为:

(一)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15天。婚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丧假。配偶和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丧假为1—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包括路程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

遇不变。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和丧假,非因客观原因延误假期的,按旷职处理。

第十二条病假

(一)教职工申请病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书等医疗文证,两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两个月以上的,由班子会批准,并于一周内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出院后应及时向单位提交病例及诊断书。

(二)实行教职工病假核查制度。对于提供虚假病例、诊断书等医疗文证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旷职处理。

(三)对于因病不能上班的人员,病休期间,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1.临时病假1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发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50元;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前两个月视为临时病假。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从第七个月

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80%。

(三)对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患有精神病、脑出血、脑血栓、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教职工,由各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经教育局核实后,准予病休,工资照发,不享受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第十三条要完善和强化教师考勤制度,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履职尽责,真抓严管。教师每天上班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实行上岗巡查制度;实行满勤奖制度(根据各校实际,自行制定);实行病事假审批、销假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按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教职工病事假、旷职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当年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一)每学期病假累计4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之内病假累计6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事假累计

15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每学期病事假累计4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70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有旷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校扣发教职工病事假、旷职工资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的德、能、勤、绩考核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并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教师的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发挥考评的规范、导向和激励功能。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松原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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