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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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在保持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学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倡导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西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航空航天、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等国家重点领域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的生涯发展教育、就业服务
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院系生涯发展办公室体系。
第七条院系就业工作的考评参照《复旦大学院系就业工作考评细则》执行,积极营造创优争优的工作氛围,学校加强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扬和宣传。
第八条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对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就业工作进程
第九条填写毕业生推荐表
凡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直研本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均须在复旦大学URP系统()进行登记并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学生本人登录复旦大学URP系统之学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学校审核后生成《复旦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文本,由院(系)班级统一预约校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打印发放到本人;导师和院系签署推荐意见,由分党委(总支)加盖公章后,再由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统一盖章下发。
《毕业生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证明其应届毕业生资格、生源信息和学籍信息的凭证,也是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原件每人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确定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在URP系统中填写推荐表和就业去向时,需认真核对包括生源在内的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无误,错误信息引起后果需由本人承担。
生源地信息按如下原则确定:
1、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2、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3、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地址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在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第十一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类:
1、签约就业:毕业生经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国内升学:包括专升本、直升读研、考取研究生或攻读博
士后;
3、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读研究生、攻读博士后或工作;
4、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5、隐性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办理就业报到证。
6、灵活就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7、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村官、西部计划等。
8、未就业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春季毕业研究生3月左右,暑期毕业生6月中下旬左右(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通知执行)。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毕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具体流程详见以下各章。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年12月31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本届毕业生在上海就业的毕业生的改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