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防范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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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与处理
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九十四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条、第二条已失效或废止。针对这一问题,如何对纳税人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与防范呢?
一、案件来源近日,某局发现2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抵扣联的案件,这2家纳税人共取得9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123213.56元。
二、处理依据税务机关根据金税工程计算机《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发票”的处理依据。以前的处理是:稽查部门在处理“失控发票”时,主要区分“失控发票”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如果企业是恶意取得发票,严加惩处。但是,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失控发票”,业务和发票都是真实的,根据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失控’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但是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