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快照的侵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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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的侵权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搜索引擎都有提供网页快照的服务,这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又涉及很多的纠纷,文章将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外网页快照被诉侵权类型及其所涉及的著作权相关权利进行分析,来阐述网页快照是否构成侵权。
[关键词]网页快照;复制权;临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网页快照被诉侵权类型
近些年,网页快照涉诉频繁,而这些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网页快照被诉侵权的案件进行整理,将其被诉侵权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网站经营者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原作品所有人对快照网页方提起诉讼。
比如我国首例涉及网页快照纠纷的案例“王路诉雅虎”,王路撰写的三篇文章被雅虎制作了“网页快照”,王路遂起诉雅虎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雅虎制作并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并没有侵权,并从两个层次进行了分析。
首先,法院分析了被告雅虎提供网页快照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法院认为雅虎为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设置了快照,但其并不知晓网页的内容,因为被告提供快照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其次,法院分析了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后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相应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原网站已经修改、删除或屏蔽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情况下,仍长期提供针对原网页的网页快照。
同时,雅虎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
故法院驳回原告王路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原始网页部分内容被快照,从而引发的原始网页著作权人与网页快照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侵权纠纷。
在“闻晓阳诉雅虎案”中,原告闻晓阳拍摄的照片被雅虎制作成了缩略图,用户可以在点击缩略图后,进入原始网页中观看原尺寸的照片,亦可以从雅虎上直接下载缩略图。
原告闻晓阳起诉雅虎侵犯了其照片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产生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复制、编辑照片,而在于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
涉案反映的缩略图的方式符合图片搜索目的,也最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
故图片搜索所形成的涉案缩略图仅仅是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方式,并未改变其是搜索引擎搜索技术的本质。
”于是法院驳回原告闻晓阳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情况:网页整体被快照,从而引发的网站经营者与快照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侵权诉讼。
如德都公司诉3721科技公司案,德都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3721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作并在其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其拥有著作权的网页快照,使得用户可以在点击该网页快照后直接浏览到被快照的网页,侵犯了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等权利。
法院最终是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表是对网页快照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涉诉案件进行汇总,制作成表格,从案件的案由、免责事由及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整理,使涉诉案件情况一目了然。
二、网页快照与复制权
复制是指用一定的方法再现作品,并且将所再现的作品以一定的载体予以固定的活动或过程。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是将原始网页作品通过快照的方式固定在其中转服务器上,该行为应该可以被认为是对原始网页的复制行为。
在音著协诉百度案中,审理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将第三方网站上的歌词完整的提供给用户,使得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再选择点击来源网页的网址以获得歌词,其提供在线浏览歌词服务,并提供LRC歌词与歌曲同步显示服务的两种方式使用了作者的歌词作品,侵犯了歌词作者对50首歌曲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比利时发生的“CopiepresseV.GooSe案”,原告认为Google 提供的网页快照和GooSe新闻服务侵犯了其会员享有的复制权以及传播权。
法院审理认为,GooSe新闻和网页快照服务使得Google复制并向公众传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者作品有关部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何界定网络中的复制权问题,就产生了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临时复制该如何定位。
因为存在复制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侵权的产生,可以通过临时复制对复制的行为提出免责。
在版权法意义上,所谓临时复制,是指一项作品从计算机外部首先进入该计算机随即存储器(RAM,Random AccessMemory),并停留于此,最终因为计算机关机重启后续信息覆盖等原因消失于随机存储器的过程。
这种复制没有导致在计算机硬盘上产生永久性的复制件,而仅仅导致在计算机内存中产生稍纵即逝的临时复制件。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地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临时复制行为被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之外,所以,在网络浏览或使用其他电脑软件在RAM中对网页或程序进行临时存储的行为,不应视为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前文提到,临时复制将信息复制到RAM中,当用户关闭计算机后,被临时复制的信息就会消失。
笔者在百度中搜索“临时复制”并打开了第一个链接的网页快照,发现该网页快照保存于2014年1月6日,距今已经超过1个月的时间。
所以证明,网页快照存在的时间至少1个月,而且是存在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中转服务器上,亦不会因为用户关闭了计算机就消失。
所以,制作网页快照的行为并不能通过临时复制免责。
三、网页快照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自于WCT第8条所规定的“公众传播的权利”。
网页快照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中转服务器上,当用户在网络上随时点击网页快照时,服务器会自动将网页快照发到用户的电脑上,这满足了“有线或者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这个因素,而“获得作品的权利”该如何理解则是判定网页快照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关键。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来源于WCT的第8条,原文为“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of their works”,直译过来是“使公众可获得作品”。
有人认为,用户如果从来没有访问过网页快照而是直接点击网页链接,网页快照就不侵权了。
前文我们已经说过,WCT的第8条直译过来是“使公众可获得作品”。
即强调的是使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并非他人已经获得作品的状态。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网页快照仍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在泛亚诉百度案中,百度rap3将原告泛亚网站上存在的LRC文件的歌词进行快照。
尽管百度辩称,该行为仅属于搜索引擎服务。
但审理法院认为,百度提供的歌词快照是通过搜索引擎从第三方网站搜索出来并存储在百度网站服务器中的,其向用户提供歌词的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其提供的歌词快照服务并非仅仅是搜索引擎服务,已构成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制作网页快照的行为侵犯了原始作品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