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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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司法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营造宽松环境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基本形成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但与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完全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法规政策调整滞后。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经济领域立法和政策调整进度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给民间投资造成隐性障碍;又如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非公有制企业不属于政策规定范围”。1978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例只有0.6%,现在已达60%,依然在执行这一政策。
2、依法行政有待加强。一些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治方式,重审批、轻监管,单个企业出事、全行业停业整顿,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区民营经济政策缺乏稳定性,承诺的优惠政策说改就改,新官不认旧账,企业反映较大;个别干部在中央狠刹“四风”的时候,虽然门好进、脸好看,但宁愿有责不为或不主动作为也不愿出差错,致使企业有苦难言。
3、司法环境仍需优化。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受传统观念
影响,在涉及国有与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不能一视同仁,或久拖不决、久判不执,影响民营企业正常发展;个别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忽视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超案值查封、扣押和冻结民营企业财产;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4、少数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部分民营企业主依法维权意识不足,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花钱消灾的消极观念,靠“走小路”去创造自己的发展环境;有的企业主缺乏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不讲诚信,谋取短期利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对于民营企业安心创业、放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我们建议:
(一)调整法规政策,树立民营经济平等地位。法治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因此,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首要任务在于营造平等公正的政策环境,对不符合“三个平等”原则的现行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涉及人大立法的,由人大及时开展立、改、废工作;涉及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办梳理。同时,在今后的立法和政策出台过程中要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民营经济平等法治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是提
高依法行政效率。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的衙门作风和有责不为的“太平官”思想。对涉企部门重要岗位进行梳理,纳入机关效能建设重点评议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加大民企维权力度。党政部门应建立与民营企业联系和沟通的固定渠道,完善政企定期沟通制度、民营企业投诉制度、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等,听取民营企业对执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三是着力打造法治政府。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规承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推进PPP公私合作模式时,切实保障民间资本的话语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公平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一是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理念,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方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开辟为民营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及时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和快执。三是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应注意工作方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手段,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多研究采取“活查封”、“债转股”等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手段,尽量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营企业法治意识。一是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主的法治教育列入我省普法规划的重点,探索建立“送法进企”的长效工作机制。二是
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办案中以案普法,加强法律建议服务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减少管理漏洞,将预防犯罪工作延伸到民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去。三是引导民营企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有回馈社会、造福人民的责任担当,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依法诚信经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
(五)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商会协会组织作用。一是积极支持开展商会调解等活动,形成良好的诉调衔接机制,及时化解民营经济纠纷。二是支持行业商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团体章程等社会自治规范,充分发挥社会自治规范对法律制度的补遗功能。三是探索推动商会协会参与制定地方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等。四是建立健全工商联参与经济领域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评估机制,经济领域立法和重大经济决策委托工商联征求民营企业家意见,增强法规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