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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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
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教育资源不断扩大,保障机制基本建立,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增加,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
截止2017年底,全省有特殊教育学校84所,招收残疾儿童(包括随班就读学生)2294人,在校残疾儿童13953人。
但是,全省特殊教育仍然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还不够,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专业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全面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办好特殊教育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残疾人教育得到社会各方面关注和重视。
2.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
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教结合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任务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3.坚持尊重差异,多元发展。
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创新教育服务方式,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
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坚持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
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优先支持特殊教育。
完善特殊政策措施,给予残疾人受教育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基本满足受教育需求。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的运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实施残疾人全纳教育
1.落实“一人一案”。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正常到校就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上门以及康复机构医教结合,落实“一人一案”,实施销号管理。
将在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接受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的残疾学生纳入相应学段学籍管理,积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市(州)要统筹解决好地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安置问题。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妇联等负责)
2.加大随班就读工作力度。
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合理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全面推进融合教育。
强化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重点加快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和专兼职资源教师配备工作。
(省教育厅、省残联等负责)
3.切实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作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办学条件。
特殊教育学校应发挥全纳教育骨干作用,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服务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
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等负责)
4.开展送教服务。
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正常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地要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送
教上门制度,细化工作措施,为相关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教育服务。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妇联等负责)
5.推进医教结合。
整合卫计、残联、教育等部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在校信息,建立和完善卫计、残联、教育等部门残疾儿童信息交流平台,并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特殊教育机构与康复、医疗机构合作制度。
康复、医疗机构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孤独症等方面专家,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服务指导,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
特殊教育机构要加强教育与康复的有机结合,注重采取多种手段对康复机构中的残疾学生实施个别化教育与康复。
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学校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残疾人医教结合工作。
(省卫计委、省残联、省教育厅等负责)
(二)加快发展各阶段特殊教育
1.推进发展残疾幼儿学前教育。
支持普通幼儿园接受轻度残疾儿童,推进实施融合教育。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学前部或幼儿园。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
鼓励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早期康复服务。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等负责)
2.普及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各地要创造和改善条件,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入学、多形式施教”的原则,确保适龄残疾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要加强普特协作,统筹区域内各中小学,合理确定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机构。
要整合多方力量,综合施策,跟踪服务,全力控辍保学。
要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指导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妇联等负责)
3.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各市(州)要统筹规划,依托现有资源,至少办好一所残疾人高中(部)或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高中资源。
鼓励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为残疾学生参加中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4.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高等职业院校。
鼓励和支持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
落实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院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基本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5.重视发展残疾人继续教育。
支持普通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
落实《“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
作。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人社厅等负责)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落实生均公用经费。
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补助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生均公用经费预算。
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执行。
高中及以上阶段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2.加大学生资助力度。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
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以上帮扶政策所需经费,属于现行资助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政策范围内的,由各级财政按政策要求纳入本级预算足额保障。
新增部分,由残疾学生学籍所在地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3.拓宽经费筹措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
育,实行项目管理。
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安排资助符合项目救助条件的残疾学生。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等负责)(四)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1.组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对残疾人教育加强指导并提供心理咨询等工作。
加快建立残联、教育、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省人社厅等负责)
2.完善特殊教育教科研体系。
县级及以上教研机构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和若干名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和当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方面的教研和巡回指导。
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
(省教育厅负责)
3.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共同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工作。
发挥家长委员
会、家长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加强家校合作。
(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妇联等负责)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拓宽师资培养渠道。
支持省内高等学校扩大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推进实施特殊教育师资定向培养政策。
每年从湖北省乡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中安排一定的名额,为县级及以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定向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在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师范专业增设特殊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设置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2.强化教师在职培训。
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国培”、“省培”计划,进一步加大各级培训力度,确保对特殊教育教师按照五年一个周期不少于360学时实施全员培训。
省级重点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市县两级重点负责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的培训。
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都要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省教育厅等负责)
3.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
各地要为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附设的特教班、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等特殊教育机构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其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
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对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要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等负责)
4.提高教师待遇。
进一步实行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师资绩效工资等倾斜政策。
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
为送教上门教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巡回指导教师提供工作和交通补助,所需费用从生均公用经费预算中列支。
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等,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将特教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关心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018年,省级启动研究制定符合特殊教育实际、有利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价标准。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六)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教学改革
1.落实课程标准。
贯彻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6年版),加强逐级培训,提高学校课程实施能力。
落实多重残疾、孤独症等学生的课程指南。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2.深化教学改革。
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加大连片教研、网络教研工作力度,加快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加强学前、高中、
高等教育各阶段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设,重点培育一批适合残疾人特征、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好的职业教育课程。
支持开发特色校本课程和教具、学具、康复辅具等。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3.强化质量评价。
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
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特性。
(省教育厅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要加强对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市、县两级政府是推动本地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编制本地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8年7月底以前,请各市(州)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正式发布的提升计划汇集成册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落实部门职责。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
推动各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推进本地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特别是残疾学生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
人终身成长发展和高质量生活的重要作用,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积极参与扶残助学”的良好氛围,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适时组织特殊教育专项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