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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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用电管理规定
1管理规定
1.1一般规定
1.1.1煤矿企业的机电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负荷增减、移交、变换用电设备位置、设备大修、设备报废等,都必须通过机电部门审批。
1.1.2煤矿企业的机电部门必须按规定设电气管理(以下简称电管组)、防爆检查、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4个专业化小组,并设有专人分管供用电工作,各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也必须设有专人分管本单位的供用电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维护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1.1.3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必须能够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并制定详细的正常运行方式及事故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1.1.3.1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1.3.2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1.1.3.3对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以及对主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1.3.4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1.4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矿井大范围停电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模拟演练,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并认真贯彻。
1.1.5新建矿井及采区,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进行供配电相关型号、线型、量值等的设计(包括设备、管线、供电系统、开关整定的计算等),并经具备相关资质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设计进行安装工作。煤矿企业的开拓、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必须有供电设计及开关保护整定计算,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经机电副总经理批准。
1.1.6对新的供用电系统进行安装前,必须由煤矿企业的相关领导组
织相关部门对厂房、硐室、巷道等安装场所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1.1.7煤矿企业新安装的供电系统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凡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运行。
1.1.8煤矿企业的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部门电管组审批(申请应附经批准的相关供电系统图),各级开关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相关标准整定计算,并由机电部门电管组给出或经机电部门电管组审查认可,保护整定灵敏系数必须符合要求,负荷变动时及时调整整定值,并定期进行保护校验。
1.1.9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矿、区(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并发挥作用,按班、日、周对防爆设备及小件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认真执行黔能发生(2008)165号文件《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范(试行)》和黔能发生(2008)187号文件《矿灯管理规定》,坚决把好到货验收关、入井检查关、安装验收关,严禁走过场。要加强电气防爆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对电气防爆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要从严处理。
1.1.10煤矿企业机电部门都必须有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包括低压部分),图上标明设备型号、负荷功率、电缆(电线)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和绘制日期等。供电系统图应根据负荷变动同步修改。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重新校对准确绘制的全矿井供电系统图报能发公司生产技术部。
1.1.11煤矿企业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1.12煤矿企业必须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及供电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查找和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将供用电事故消灭于未然。
1.1.13煤矿企业每季度由机电副总经理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1.1.14凡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煤矿企业的相关供电工作。
1.2运行与检修
1.2.1煤矿企业在用的高压开关柜和高压防爆开关的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漏电保护等一定要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置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置进行校验。
1.2.2煤矿企业在用的低压真空磁力启动器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保护装置强行送电。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1.2.3煤矿企业井下凡是使用煤电钻及照明信号的地点,必须使用煤电钻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1.2.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管理,必须认真执行黔能发生(2008)164号文件《煤矿井下“三专两闭锁”管理规定(试行)》。
1.2.5煤矿企业井下的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规定执行,并作好相应记录。
1.2.6煤矿企业井下电缆选用、敷设、电缆的连接及接线盒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电缆吊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制,不让电缆出现管理空白。
1.2.6.1煤矿井下四小线(即照明线、信号线、监控线、电话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
1.2.6.2所有井下四小线必须与动力线分开吊挂整齐。
1.2.6.3明确四小线吊挂管理责任范围。
1.2.6.4凡是井下四小线出现明接头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1.2.7煤矿企业地面及矿井防雷设施必须符合要求,按期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通讯调度交换机入井必须加装耦合器及避雷装置,凡是未装设耦合器的一律按电气失爆论处。轨道和钢制管路入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绝缘和接地。
1.2.8煤矿企业供电系统在用设备的各种防护装置、防灭火设施配置合理可靠,定期检查校验。
1.2.9煤矿企业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前要填写操作票,否则不准作业。
1.2.10煤矿企业电气作业中,联系停送电由专人负责,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停送电指挥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要有录音电话并作好记录。
1.2.11煤矿企业电气作业中,停送电操作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穿戴绝缘用具,严格按照停送电操作程序执行作业。
1.2.12煤矿企业电气设备检修、试验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协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