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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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
篇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编号:20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书
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住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应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五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第二章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
第六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土地用途为。转让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宗地图或经认可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转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第九条同时转让地上的附着物。
附属物名称:,数量。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物结构:。
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
额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附属物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二项共计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同规定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
第四章期限届满
第十三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
宗地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
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
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六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如转让双方中有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甲方和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十八条一方必须履行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七章生效及其他
第十九条本合同转让双方及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原甲方和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篇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地块的基本状况:
1、土地坐落位置:
2、土地面积:(折合
3、土地用途:
4、土地使用权期限:月日至日止。
5、土地现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7、甲方所转让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
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甲方转让土地给乙方,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本合同所转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五条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总计为人民币第六条甲方转让的地上附属物名称;数量平方米。
第七条甲方陈述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