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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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JS010000WG- CF-0008

权力编号

事项名称

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或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 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影 响文物景观安

全活动的; 未经批准或没有相应文 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迁 移、拆除、修缮、重建不 可移动文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修正, 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

(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其工程设

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造成文物破坏

的;责令改正、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文物修缮、

迁移、重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号, 2003年

5月 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2013 年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1、 对区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

体有损害的,处5 — 15万罚款。

2、 对市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

体有损害的,处15—25万罚款。

3、 对省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25—35万罚款。

4、 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 造成破坏, 对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35— 50万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 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 成破坏的;

1、 对区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体有损害的,处5—15万罚款。

2、 对市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体有损害的,处15— 25万罚款。

3、 对省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体有损害的,处25— 35万罚款。

或对文物本

或对文物本

或对文物本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迁

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 或者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 5万元以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4、 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或对文

物本体有损害的,处35— 50万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1、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2、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3、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4、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5—10万罚款。 拆除区级文保单位, 10— 20万罚款。

拆除市级文保单位,

20— 30万罚款。 拆

除省级文保单位,

30— 40万罚款。

经修缮后基本可 经修缮后基本可 经修缮后基本可 经修缮后基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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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部分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经修缮后基 本可恢

复原貌的,处40— 50万罚款。

6、 大部分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保单位 的,难

以恢复原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 款。

50万罚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的;

1、 明显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

2、 明显改变区级文保单位原状的,

3、 明显改变市级文保单位原状的,

4、 明显改变省级文保单位原状的,

处5— 10万罚款。 处10 — 20万罚款。 处20— 30万罚款。 处30— 40

万罚款。 40—50 5、 明显改变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原状的,处 万罚款。

— 动文物, 造成文物破坏的;

1、 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的,处 5—10万罚款。

2、 对区级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 责令改正,并处10 —20万罚款。

3、 对市级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处

4、 对省级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处

5、 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 款。

20— 30万罚

款。 30— 40万罚

款。

处40—50万罚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 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1、 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的,处

2、 对区级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处

3、 对市级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处

4、 对省级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处

5、 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造成破坏的, 款

5—10万罚款 10 — 20万罚款 20— 30万罚款 30— 40万罚款

处40—50万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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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五号修正,2013年6月29

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作为企业

资产经营的;

(二)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 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

2、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7日修正) 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 按规定上

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下文物损坏的,责令 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 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 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 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

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10000WG- CF-0009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 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 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 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 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 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 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的

1、违法所得1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一1万

罚款。

2、违法所得1— 1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2—3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3—5倍罚款。

JS010000WG -CF-0010

在建设工程或生产活动 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地 上、地下文物或尚未公布 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 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 保护现场,或者违反规定 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 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 活动的

1、发现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逾期不 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千一5万罚款。

2、发现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对文物造 成一定破坏的,处5 — 20万罚款。

3、发现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对文物造 成较大破坏,造成社会影响的,处 20— 35万罚款。

4、发现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对文物造

成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35— 50万罚款。

JS010000WG -CF-0011

文物保护工程擅自变更

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 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 容进行施工的

1、不可移动文物受到破坏,原状无法恢复的,处 5 —10万罚款。

2、区级文保单位受到破坏,原状无法恢复的,处 10—20万罚款。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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