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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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一、事项名称: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二、办事部门:延津县规划局
三、受理地点和窗口:行政许可中心
四、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五、申报条件:
规划项目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定通知书(规划项目)。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且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需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项目提交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需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建设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规划说明、图纸、电子文件,图纸包括: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及横断面)。
建设项目: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定通知书;
2、设计方案2份(含设计说明、图纸、电子文件,图纸包括:现状及设计方案、规划路网,道路、桥梁、公路须包括规划道路横断面)。
六、申报所需材料:
规划项目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规划项目);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规划项目);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且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需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项目提交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需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
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建设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规划说明、图纸、电子文件。图纸包括: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及横断面图等);
4、图纸比例要求:a.外环线以内:管线综合和路径规划1/500,选线规划1/2000,并附地下管线实测图;b.外环线以外:路径规划1/1000或1/200 0;选线规划1-10公里管线工程1/10000,10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1/5000 0;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材料。
建设项目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建设项目);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或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成果审定通知书;
3、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设计说明、图纸、电子文件。图纸包括: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道路、桥梁、公路须包括规划道路横断面图等);
4、图纸比例:外环线以内1/500,外环线以外1/2000,并附地下管线实测图;
5、相关协议及证明。市政工程通过公路、河道、铁路等,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需临时占用土地,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文件;需永久占用土地,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还须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材料。
市政构筑物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构筑物)通知书;
2、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设计说明、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等);
3、结合道路工程建设同时建设构筑物,须提供1/500实测地形图(沿道路方向拟建位置两测各100米、道路红线外50米,含规划路网)2份、电子图1份;
4、道路建设单位等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材料。
七、表格下载见下方表: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申报表(规划项目).dos】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建设项目).dos】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市政构筑物).dos】
八、办事流程: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核,作出决定;
4、核发审定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
九、勘察天数:不需勘察。
十、审图天数:不需审图。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定建筑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报批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道路和管线工程通过河道、铁路、公路、道路、绿地等用地范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必要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一致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承诺办理期限:
8 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8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无收费。
十四、办事联系方式:88918012
十五、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