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事行政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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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强化法律监督、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标准也在提高。仅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致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很难打开局面。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如何进行具体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们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监督提出抗诉。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从中看出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主客观原因,使民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讼法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中可以看出监督民事审判整个诉讼活动。在分则中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抗诉。在具体工作中,操作起来十分狭窄。这样前后的两个条款相互矛盾,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监督,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又规定了可以监督生效判决裁定,所以说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的阶段问题存有疑议,拒绝检察机关有些形式阶段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有些时候就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精神,而分则中审判监督没有法律依据。
2、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除此以外民事调解民事案件执行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体现。检察机关对以上几种案件在实践中做了大量工作,也进行了探索性地法律监督。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开展这项监督工作比较艰难,而在实践工作中以调节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案件为数不少。再说民事案件执行难,也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呼声较大问题。当事人普遍反映胜诉了,判决执行不了,拿到判决书等于一纸空文,还要多出诉讼费、执行费。我们在民行部门工作中经常收到关于执行方面的申诉材料,绝大部分判决得不到执行。法院也多次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工作,但收效不大。民事案件的执行权确实应该受到监督制约,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且往往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为由中止执行,使当事人合法
权益得不到保障。
3、人民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进行抗诉,是为了维护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方式认识不到位,存在误区,认为不需要你来监督,我们自己可以来搞,常常出现不配合、不支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甚至出现人为制造重重障碍。具体表现在:检察院调取人民法院卷宗困难,原审判人员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迟迟不开庭,变向延长审限等等。例如:我院20**年办理的一起养殖纠纷案件,在20**年就已经开庭审理(再审)至今没有下判决,询问法院,法院答复已经得到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今没有结果。
4、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审结期限的过长,从而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申诉开始要经过基层检察院立案、调查,检察委员会研究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受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上级检察院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整个全过程在检察机关就得很长一段时间,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致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例如:我院受理一起土地承包案件,由于判决下来以后农村已进入到备耕生产期,时间特别紧,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抗诉程序就比较不适宜。
5、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民行检察监督解决方式
1、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现行民事检察仅限于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所谓的事后监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监督模式已经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要求。为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强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阶段前移拓展至民事行政诉讼全程监督,使检察机关享有对民事诉讼完整监督权。
2、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通过立法途径进行拓宽和完善。在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执行情况,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向前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事件时有发生,这类情况无有诉讼主体,或有主体也是力不从心,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结果,此项工作就应由检察机关来完成。近年来,我省有些地区办理公益案件,收到了一定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是有益的探索。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具有起诉权,监督审判权。这样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规定对公益诉讼,国有资产流失,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真正行使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职能。
3、加强协调与联系,争取法院的支持与配合。民行检察工作离不开法院的配合与支持。要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既要强调监督中的配合,也要强调配合中的监督,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在调卷,出庭,改判,检察建议,支持出庭等环节上加强协调配合。对抗诉案件做到庭前沟通,庭后协调,通过监督,配合与制约,促进检法两家统一思想认识,努力畅通民行检察工作渠道。对此,我院领导带领民行部门的干警多次与法院领导、审监庭人员进行多方面,各层次的沟通协调。通过协调顺利办结各类疑难民事案件。
4、采取措施,努力缩短办案时限,确保案件效果的时效性。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在检法两院思想统一,达成共识,简化程序,在办理案件的时限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其次,建议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和重视程度,这样既可以缩短案件从提请抗诉到再审的周期,确保案件的时效性,又可通过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5、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执法任务更加繁重,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建设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培养基层民行检察队伍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基层民行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已刻不容缓。民行部门专业性极强,涉及法律法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建议上级院加强对基层院办案的工作指导,定